(a) | 终止计划的生效日期,即向积金局提交的《注册计划终止或清盘通知书》上所填报的日期;或 |
(b) | 计划下所有利益已支付予成员的日期,或(如适用)计划资产转移至另一计划的日期。 |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豁免)规例》(简称《豁免规例》)附表2第4(e)及(f)条,即使新成员因不当行为、欺诈行为或不忠实行为而被解雇,亦不得没收其最低强积金利益,亦不可运用其最低强积金利益向雇主偿付由该新成员所引致的任何损失,或支付该新成员拖欠雇主的任何债项。
就现有成员而言,《豁免规例》附表2第2(3)条规定:雇员被合理解雇时,受托人不得从他们的累算利益中的雇主供款部分扣起相等于最低强积金利益的款额。
最后,计划规则当中的没收条款亦须予以考虑。
修订日期: 31/1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