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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 積 金 制 度 的 特 點

涵 蓋 範 圍

強 積 金 是 以 僱 傭 為 基 礎 的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 除 部 分 獲 豁 免 人 士 ( 見 下 文 ) 外 , 不 論 你 是 僱 員 或 自 僱 人 士 , 凡 年 滿 18 歲 至 未 滿 65 歲 , 並 通 常 在 香 港 居 住 和 工 作 , 都 必 須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

在 強 積 金 制 度 下 , 僱 員 可 以 是 一 般 僱 員 , 也 可 以 是 臨 時 僱 員 。 在 僱 傭 合 約 下 連 續 受 僱 不 少 於 60 日 的 人 士 , 不 論 是 全 職 或 是 兼 職 , 均 屬 一 般 僱 員 。

從 事 飲 食 業 或 建 造 業 , 僱 主 按 日 聘 用 , 或 受 僱 期 少 於 60 日 的 人 士 , 均 屬 臨 時 僱 員 。 不 論 僱 用 期 長 短 , 飲 食 業 或 建 造 業 的 僱 主 均 須 安 排 臨 時 僱 員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

如 不 是 以 僱 員 身 分 工 作 ( 即 為 自 己 工 作 ) , 而 入 息 源 自 生 產 貨 品 或 提 供 服 務 的 人 士 , 便 屬 自 僱 人 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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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 豁 免 人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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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海 外 工 作 的 僱 員 的 強 積 金 安 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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