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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資 限 制

投 資 規 定

所 有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資 產 均 由 獲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簡 稱 「 證 監 會 」 ) 註 冊 的 投 資 經 理 管 理 。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主 要 投 資 經 理 必 須 是 在 本 港 成 立 為 法 團 的 投 資 管 理 公 司 , 而 公 司 至 少 具 HK$1,000 萬 的 繳 足 款 股 本 及 至 少 相 同 款 額 的 淨 資 產 , 並 獲 證 監 會 註 冊 認 可 管 理 單 位 信 託 基 金 或 匯 集 退 休 基 金 。 如 涉 及 投 資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 投 資 經 理 更 需 具 備 有 關 的 專 業 知 識 。

海 外 證 券 的 投 資 管 理 工 作 可 轉 授 予 其 他 投 資 經 理 負 責 。 該 等 投 資 經 理 必 須 獲 認 可 監 管 當 局 授 權 , 並 聯 屬 於 以 本 港 為 基 地 的 投 資 經 理 。

在 強 積 金 基 金 的 行 政 和 投 資 管 理 方 面 , 受 託 人 和 投 資 經 理 均 受 到 法 例 訂 明 的 詳 細 權 責 所 約 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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