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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虛假聲明提取強積金判監禁

一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因向一間強積金受託人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早前被裁定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條例》),被判監禁7天,緩刑兩年。

涉案的被告曾於2007年7月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強積金受託人申請並獲批提早提取強積金。被告其後於2017年3月,再以同一理由,向另一間強積金受託人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積金局接獲受託人通知有關申請。經調查後,發現被告在有關的「法定聲明」文件中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積金局將個案轉介警方及律政司提出刑事檢控,被告最終被法庭裁定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

根據《條例》規定,真正永久離港的強積金計劃成員,可以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而成員一生只可以此理由提出一次申請。若該成員其後返港及再次參加強積金計劃,將不能再次以永久離港的理由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任何人士如向積金局或受託人作出虛假聲明,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10萬及監禁1年。

過往曾有強積金計劃成員以永久離港為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時,因為作出虛假聲明而被定罪,判罰款、社會服務令或監禁不等,當中包括在2014年,一名成員被判監禁21天。

積金局發言人提醒強積金計劃成員切勿以身試法。積金局與相關政府部門保持密切聯繫,就可疑個案查核申索人是否真正永久離港。此外,積金局亦備存紀錄冊,載列所有曾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提早提取強積金的成員,以核實申索人以往曾否基於同一理由提早提取強積金。一旦發現可疑個案,積金局必定會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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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