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

计划成员

如何避免违规?


慎防犯罪集团教唆作虚假法定声明


积金局曾发现有不法分子,自称代表某财务公司,声称可协助计划成员提早提取强积金,并教唆计划成员作出虚假法定声明,讹称会永久离开香港而提取强积金,从而收取佣金或手续费。有关个案详情可参阅检控个案实录

积金局提醒计划成员不要受不法分子利用而误堕法网。

法例规定,计划成员如曾以永久离港为由提早提取强积金,日後将不能用较後离港日期再次提出申请。若计划成员其後返港并受聘或自雇,须再次参加强积金计划。若计划成员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提早提取强积金,积金局会通知强积金受托人该计划成员曾以此理由提早提取强积金,该计划成员将不会获发放强积金。

 

提早提取强积金会影响计划成员的退休保障

 

强积金是长线投资,每月供款看似不多,但经年累积,加上复息效应, 可为将来退休带来基本保障 。 提早提取强积金,复息效应便大打折扣。

电视节目及短片

积金局透过电视宣传, 以加强大众对强积金制度的认识及规定,以免误坠法网。有关电视宣传短片如下:

 

检控个案实录

本部分列举积金局的真实执法个案,透过涉案人物所触犯的罪行解释相关法例规定,希望计划成员引以为监,切勿以身试法。
个案 :「永久离港」可以提早提取强积金吗?

人物:


X先生(甲公司职员) 
Y先生(强积金计划成员) 
Z小姐(乙公司职员)

个案内容

积金局早前发现甲公司於本港某街头张贴宣传单张,单张内容为「失业自雇喜佳音,提早申领强积金。假如阁下未够65岁,但又想提早领取强积金,本公司顾问一定帮到你。不成功,不收费。」宣传单张上列有公司的名称及两个手提电话号码。积金局认为单张内容十分可疑,於是展开调查。

积金局的调查及执法行动

积金局向流动电话服务供应商查询宣传单张上两个手提电话号码的用户登记资料,但发现两个电话号码均为预缴电话咭的号码,并无用户登记资料。

积金局调查人员假装计划成员致电甲公司,并成功联络一名X先生。X先生表示可以协助强积金计划成员於一个月内提早提取强积金。调查人员声称陷於经济困难之中,急需现金应急,要求X先生提供协助。

X先生要求调查人员尽快准备所需文件如香港身份证、强积金帐户资料及回乡证等,待文件准备妥当便致电他,他会陪同调查人员到民政事务处宣誓。

另外,X先生向调查人员表示,如成功提早提取强积金,他会收取强积金资产总额的10%作为服务费。强积金受托人会把强积金资产总额的支票邮寄到他预先安排的地址,他其後会联络调查人员前来领取支票,及收取有关服务费。

与此同时,积金局发现,曾有多名计划成员以永久离港的理由申请提早提取强积金。他们均在递交申请表格时更改地址,更加可疑的是,当中有20多人最後报称的通讯地址,竟是两个分别位於旺角及元朗的相同地址。

积金局其後发现其中一名计划成员Y先生,他早前曾经基於永久离港的理由,成功提早提取强积金。调查人员即时联络Y先生并录取口供。

Y先生表示经朋友介绍认识乙公司的Z小姐。Z小姐表示能协助他以永久离港的理由申请提早提取强积金,并把相关的申请文件交给Y先生签署,及指示Y先生在申请文件上填报Z小姐所提供的电话号码及地址,以便强积金受托人联络她及邮寄强积金的支票。

此外,Z小姐亦陪同Y先生到民政事务处作出永久离港的宣誓。调查人员发现Z小姐除协助Y先生外,亦曾以相同手法,协助多名计划成员提早提取强积金。

其後,积金局透过入境事务处翻查这批申索人的出入境纪录,对照他们向受托人递交的法定声明中所填报的离港日期,发现他们只有短期往返内地及香港的纪录。

调查人员又发现,部分人士更於宣誓的离港日期後,仍有参加强积金计划及作出供款,意味着他们在已宣誓的离港日期後仍然在港工作。因此,积金局有理由相信他们并非永久离开香港。

积金局怀疑事件涉及两个不法集团协助或教唆计划成员於未满65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前,讹称永久离港,从而提早提取强积金,并从中收取服务费。

积金局就案件徵询法律意见後,联同警方携手调查,成功打击两个非法集团,并检控20多名讹称永久离港而申请提早提取强积金的违法人士。涉案人士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大部分人被罚款$1,000至$6,000不等及/或被判处80至240小时社会服务令。

认识《强积金法例》

不可重复以永久离港的理由提早提取强积金

根据《强积金条例》,计划成员必须年满65岁才可提取强积金。惟在特殊情况下,计划成员可提早提取强积金。

法例规定,计划成员如曾以永久离港为由提早提取强积金,日後将不能用较後离港日期再次提出申请,受托人亦不会向计划成员支付强积金。若该成员其後返港并受聘或自雇,须再次参加强积金计划,但不能再次以相同理由申请提早提取强积金。

法律後果及惩处

任何人士如为申请提早提取强积金而作出虚假声明,即属违法,首次定罪,最高可被罚款$10万及监禁一年;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被罚款$20万及监禁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