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載投訴證明文件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供投訴用途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簡稱「積金局」)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編訂本「供投訴用途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簡稱「聲明」)。請細閱本聲明內有關你在提供個人資料(《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界定)方面的權利及義務,以及積金局就下列指明目的而使用或處理該等資料的方式。
使用個人資料
向積金局提出投訴時遞交的個人資料,會用於調查你的投訴,監管及監察《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遵守情況,採取執法及紀律行動,以及履行積金局及前線監督/行業監督的法定職能。
向積金局出示或提供身份證明文件
你必須向積金局出示或提交身份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證或護照副本,以助積金局確認你的身份。如未能出示或提供有關文件,本局不會與你討論或向你披露個案進展及跟進結果,跟進工作亦可能會受影響。
向第三者披露或轉移個人資料
你的個人資料將會因應與該投訴有關的用途,或因須遵照法庭命令、法例或法例規定,或根據積金局與其他監督或執法機關的任何協助規管或調查的安排,或在法律所容許的情況下被使用、披露或轉移至第三方。你的個人資料可能被轉移至的有關人士及機構,包括:
投訴對象 |
個人資料可能轉移至的人士及機構 |
僱主(強積金) |
你的僱主、有關強積金受託人及服務提供者,以及政府部門(如勞工處) |
僱主(職業退休計劃) |
你的僱主、有關職業退休計劃管理人及政府部門(如勞工處) |
強積金受託人 |
有關強積金受託人及服務提供者 |
職業退休計劃管理人 |
你的僱主及有關職業退休計劃管理人 |
強積金中介人 |
有關強積金主事及附屬中介人、有關強積金受託人及服務提供者、有關前線監督/行業監督(包括保險業監管局、金融管理專員或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
沒有註冊為強積金中介人而進行受規管活動的人,或沒有註冊而顯示自己進行受規管活動的人,或採用或使用某些稱銜的人 |
被投訴的人、其僱主/委託人/相關公司、有關強積金受託人及服務提供者、有關職業退休計劃管理人、有關行業監督(包括保險業監管局、金融管理專員或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及任何有關專業團體(包括香港律師會、香港大律師公會及香港會計師公會) |
你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亦可能會被披露或轉移至你曾提出類似或相關投訴的公司或機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上訴委員會、有關法庭、小組、審裁處及委員會、執法機關、政府部門(如香港警務處及律政司),或獲授權接收有關執法、檢控或覆核決定的資料的監管組織。
如你未能提供所需個人資料,或所提供資料不準確或不完整,積金局、有關前線監督/行業監督及執法機關或政府部門或有關監管組織也許不能全面調查你的投訴,而調查的處理方式或結果,以及任何執法或紀律行動、檢控或審核或會受到影響。
向僱主披露投訴人身份(如適用)
如你的投訴對象為僱主,你必須向積金局表示是否同意本局在跟進及執法過程中向你投訴的僱主透露你作為投訴人的身份。如不同意透露身份,本局仍會跟進個案,惟跟進工作或進度可能會受影響。
向違規僱主作出刑事檢控(如適用)
法例規定,就強積金計劃的違例事項而需作出刑事檢控,本局必須由申訴或告發後或由該事項發生後起計的六個月內進行(此時效適用於大部分的違例事項)。為確保本局有足夠時間進行調查、蒐集證據,徵詢法律意見及交由警方進行檢控,投訴人必須盡早遞交所有相關資料(例如僱傭合約、入息證明、薪俸稅單及最近供款記錄等),以便本局能及早處理及作出跟進;否則,有關個案或未能於限期前作出檢控。請注意,是否作出檢控,必需視乎每個案件的情况,證據是否足夠及是否符合公眾利益而決定。
索取個人資料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你有權以該條例訂明的方式以及在該條例訂明的規限下,查核積金局是否持有與你有關的個人資料,以及要求索取或更正積金局所持與你有關的個人資料。如有查詢,可以書面聯絡積金局個人資料(私隱)主任,地址是香港葵涌葵昌路51號九龍貿易中心1座8樓。
上載文件須知:
- 如已同時作出多於一個投訴,必須透過個別投訴所提供的不同連結上載文件
- 支援檔案格式:PDF, JPEG, PNG, ZIP
- 檔案大小總計上限:15MB
- 請不要上載設有密碼保護的文件檔案
- 如需提交大量文件,可分拆檔案以同一連結多次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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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任何疑問,請與個案主任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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