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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涵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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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甚麽是「一般雇员」?
一般雇员是指年满18岁至64岁,连续受雇60日或以上的人士。除非该等雇员在强积金制度下属获豁免人士,否则雇主必须安排他们参加强积金计划并作出供款。
2. 如我在香港获香港公司聘用,但雇主暂时派我往内地工作,我是否受强积金制度保障?
如你是获香港公司聘用的香港居民,不论被派往哪里工作,雇主亦必须安排你参加强积金计划。
3. 我於公司担任兼职工作,每星期工时少於18小时,我是否受强积金制度保障?

如果你已连续受雇60日或以上,不论工作日数及多少,雇主必须安排你参加强积金计划。

4. 我是一间有限公司的董事,我是否受强积金制度保障?
如果你是执行董事,需处理公司日常运作并收取薪酬(例如董事袍金),该公司便须安排你参加强积金计划。但若果你是非执行董事,无需处理公司日常运作,则不用参加强积金计划。
5. 如我同时身兼多职,是否每名雇主都要安排我参加强积金计划?
是,不论你同时有多少份工作,只要你於该份工作中连续受雇60日或以上,该雇主便须在你受雇的首60日内安排你参加强积金计划,并按你该份工作的有关入息作出供款。供款以每份工作计算,你和雇主每月的供款上限均为每月最高有关入息水平的5%。
6. 我受聘於香港公司并持有工作签证在香港工作,我是否受强积金制度保障?
如你是一个香港以外地方的退休计划的成员,或你的工作签证只准许你於香港逗留13个月或以下,便可豁免参加强积金计划。如工作签证延长至13个月以上,则由第13个月完结後的第一天开始不获豁免,雇主须於60日内安排你参加强积金计划。

登记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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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可否自己选择强积金计划,然後要求雇主安排我参加该计划?
你可向雇主提出你的想法,但最终选择哪个计划,会由雇主决定。
2. 我刚刚入职,雇主会如何安排我参加强积金计划?

雇主须在你受雇60日内安排你参加强积金计划。雇主会向你提供强积金计划的登记表格,你须提供以下资料,签署并交回表格,让雇主替你开立帐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出生日期;
  • 联络资料(地址及电话号码);
  • 基金选择(如有);及
  • 就税务居民身分作出自我证明(即申报你是否在香港以外地区有税务居民的责任)。
3. 为何我在开立强积金帐户时,须申报我是否於香港以外地区有税务居民的责任?

根据「就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的要求,所有新开立强积金帐户的持有人,须就其税务居民身分作出自我证明(即申报是否在香港以外地区有税务居民的责任)。如未有作出自我证明,受托人将无法完成开户程序。

 

有关「就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的详情,请浏览香港信托人公会税务局的网页。

4. 怎样确认雇主有否安排我参加强积金计划?

当成为计划成员後,受托人会向你发出参与通知。该通知将列明计划名称、计划受托人的名称和地址、你的姓名,以及发出该通知的日期。此外,受托人亦会发出概述有关计划的文件,包括:

     

  • 计划收取的费用及收费;
  • 计划的基金详情;及
  • 供计划成员查询的联络方法。

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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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事袍金是否属於有关入息?

假如该名董事需要处理公司的日常运作(例如执行董事),并如雇员般收取薪酬,董事袍金便属於有关入息。

 

至於不参与公司日常运作或管理的董事,只是持有公司董事的职衔,并不是公司雇员,其董事袍金是他担任公司董事的酬金,因此不属於有关入息。

2. 我在离职後收到的花红是否有关入息的一部分?如果是,我该如何就该笔花红作出供款?
以金钱形式支付的花红,属有关入息一部分。如在离职後才收到到期支付给你的花红,雇主应把该笔花红计入支付花红时的供款期的有关入息,并根据最高及最低有关入息水平计算供款。
3. 我的供款款额可否超过强制性供款的水平?

可以,此额外作出的供款称为「自愿性供款」。自愿性供款及其提取条件不受法例管限,而是受个别强积金计划的管限规则规限。

 

此外,你更可开立「可扣税自愿性供款帐户」直接作出供款,无须经由雇主转交予受托人。该供款可在薪俸税或个人入息课税享有税务扣减优惠。计划成员在年满65岁或在法例订明的其他特定情况下方可提取可扣税自愿性供款。

4. 如果我因不当、欺诈或不诚实行为而遭解雇,雇主是否可以扣起由雇主强制性供款所累积的强积金?
不可以,除非是用以抵销已向你支付的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否则雇主无权扣起强积金。不过,由雇主作出的自愿性供款所累积的强积金会否被没收,则视乎计划的管限规则而定。

整合帐户/转移强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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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转工时,我应该怎样处理强积金?

你可以选择:

    1. 把强积金从原计划的供款帐户,转移至新雇主参加的计划的供款帐户;或
    2. 把强积金从原计划的供款帐户,转移至任何计划(包括保留在旧公司所选用的强积金计划)的个人帐户。

 

你须填妥「计划成员资金转移申请表」(MPF(S)-P(M)) ,然後把表格交给新受托人处理。如果你选择把强积金转移至新雇主的计划,你亦可以把表格交给新雇主办理。

 

你亦可向受托人索取申请表格。

 
2. 如我在离职後没有理会我上一份工作的强积金帐户,帐户会有变化吗?
如受托人收到雇主发出的离职通知後三个月内未有收到你的转移指示,你的强积金会自动由供款帐户转至同一计划下的个人帐户,继续投资於你在供款帐户所选的基金,其後你可因应需要更改基金选择。
3. 如我有太多强积金个人帐户,应否把帐户整合?
为方便管理,可考虑整合个人帐户。在决定整合帐户前,应考虑你拟选择的受托人、强积金计划及基金是否切合你的个人需要。此外,你亦须注意整合帐户需要赎回及重新购入基金单位。
4. 如何整合个人帐户?
无论你持有多少个个人帐户,只须填写一份专为整合帐户而设的「计划成员整合个人帐户申请表」(MPF(S)-P(C)) ,交给你所选定的受托人便可。
5. 如我忘记自己拥有多少个强积金个人帐户,可怎样做?

持有香港身份证的人士可於「个人帐户电子查询」网站或MPFA ePA流动应用程式申请成为服务用户,以查询个人帐户纪录。详情请浏览「个人帐户电子查询」 网页。

 

你亦可透过邮寄或传真等其他方式作出查询。

 

有关查询途径及下载表格,请浏览「查询个人帐户资料」 网页。

6. 转移强积金有没有收费?
由於转移强积金需要赎回及重新购入基金单位,因此可能会有买卖差价。除此之外,受托人一般不可以就转移强积金向计划成员收取费用或施加罚款。
7. 我怎样知道我的强积金已妥为转移?
原有计划的受托人必须在收到新受托人关於你的转移强积金通知後30日内完成转移程序,然後向你发出转移结算书。新受托人亦会向你发出书面通知,确认收到转移过来的款额。
8. 如我的前雇主拖欠供款,我能转移强积金吗?
可以。原受托人如在转移强积金後收到你前雇主所补回的供款,须确保於30日内把款项转移至你的强积金帐户。

提取强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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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已年满65岁,怎样提取强积金?

你只须向计划受托人出示香港身份证,并递交已填妥的「基於已达到65岁退休年龄或提早退休的理由而申索累算权益的表格」(MPF(S)-W(R)) ,便可申请提取强积金。

 

你可以一笔过或分期方式提取强积金。一般情况下,受托人须在收到所需文件後的30日内向你发放强积金。

 

你亦可向你的受托人索取表格。

2. 我的身份证上只载有出生年份,而没有出生月份及日期,我何时才会被界定为年满65岁?

若你的身份证上只列出你的出生年份而没有月份及日子,你可向受托人提交以下其中一项文件,以厘订你年满65岁的日期:

     

  • 显示你的出生月份及日子的旅游证件副本,例如护照、回乡证等;或
  • 有关你的出生日期的法定声明;或
  • 你的身份证副本并圈出签发日期的月份及日子(即以你的身份证上的签发日期的月份及日子作为你的出生月份及日子)。

 

如你没有向受托人提交以上任何一项文件,受托人会把该年份的最後一天(即12月31日 )作为你的出生日期。

3. 如我需要金钱应急,可否提取强积金?

计划成员如未满65岁,不得提取强积金。只有在下列的特定情况下,计划成员才可提前提取强积金:

     

  • 年满60岁并提早退休;
  • 永久离开香港;
  • 完全丧失行为能力;
  • 罹患末期疾病;
  • 小额结余不超过$5,000;或
  • 死亡。

 

如欲获得更多资料,请浏览「提取强积金」 网页。

 
4. 如我在62岁提早退休并已取回强积金,我可否再次工作?
年龄介乎60岁至64岁并已退休的计划成员如欲提取强积金,必须声明已终止所有受雇及自雇工作,且无意再次受雇或自雇。如该人士之後再次工作并符合「一般雇员」或「临时雇员」的定义,其雇主仍须安排他参加强积金计划。
5. 我已基於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理由提早取回强积金。日後如果我找到一份性质不同的工作,可否再次工作?
可以。
6. 假如我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理由提早取回强积金,日後可以重返香港工作吗?

可以。只要你年满18岁至64岁,并非获豁免人士,以及连续受雇60日或以上,你的雇主仍须安排你参加强积金计划。

 

若计划成员曾以永久离港为由提早取回强积金,日後将不能以较後离港日期再次提出申请。假如计划成员向受托人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藉此提早提取强积金,首次定罪,最高罚款$10万及监禁一年;其後每次定罪,最高罚款$20万及监禁两年。

7. 我可以从哪里获得符合「罹患末期疾病」定义的疾病清单?
「罹患末期疾病」并没有指定的疾病清单。如医生认为计划成员因为患病,而令预期寿命相当可能缩短至12个月或以下,便可为成员签发医学证明书,以便成员以「罹患末期疾病」为理由申请提早提取强积金。
8. 我以「罹患末期疾病」的理由提早取回强积金後仍继续在职,受托人会否主动把雇主之後为我作出的供款自动支付给我?

不会。假如计划成员提出申请後仍然在职,雇主会继续把每个粮期的供款存入成员现职的供款帐户内,成员如欲提早提取这些供款,随後必须再次向受托人申请。

9. 在我以「罹患末期疾病」的理由提早取回强积金後,假如我实际寿命较预期长,我是否须要重新开户及把已提取的强积金退回该帐户?

不需要。

10. 「完全丧失行为能力」跟「罹患末期疾病」主要的分别是什麽?

计划成员以「完全丧失行为能力」为理由申请提取强积金时,他必须已经不再从事某种类工作,而该种类工作是计划成员完全丧失行为能力前,所从事最後一份工作所属的种类,并获医生为此签发医学证明书,证明他永久不适合执行特定工种。

 

至於「罹患末期疾病」的理由,是指医生认为计划成员因为患病,而令他的预期寿命相当可能缩短至12个月或以下,并获医生为此签发医学证明书。计划成员以此理由申请提取时,他仍可继续受雇或自雇。

11. 如何提取已故计划成员的强积金?

已故计划成员的强积金是成员遗产的一部分,因此必须由已故计划成员的遗产代理人申索。遗产代理人须向每一名受托人提交以下申索表格及文件:

 

有关遗产管理书或遗嘱认证书的申请手续,可联络遗产承办处 (电话:2840 1683)。

12. 我於早年已年满65岁,现欲取回强积金,但我因为早前搬家而没有收到强积金信件,可怎样做?

如你年满65岁但未有向受托人申请提取强积金,而受托人透过各种途径仍无法与你取得联络,你的强积金有可能被界定为「无人申索的权益」。积金局备存无人申索权益纪录册,供市民免费查阅。

 

有关查询途径及下载表格,请浏览「查询无人申索的权益资料」网页。

 

帐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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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如何知道我的强积金帐户内有多少强积金?

受托人须於计划的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後的三个月内,向你提供周年权益报表。该报表列明:

 

雇主为雇员在该年度所支付的供款总额;
该年度开始及终结时的强积金价值;及
帐户盈亏。

受托人一般会提供不同的途径,例如网页、热线、自动柜员机及顾客服务中心等,让成员查阅帐户资料。

 

受托人联络资料

2. 除周年权益报表外,我每年会从计划受托人收到甚麽文件?
除周年权益报表外,你会收到基金便览。基金便览必须於每个财政年度发出最少两份,并须概述各项主要资讯,包括相关基金的详细资料及信息。

强积金与长期服务金 / 遣散费的抵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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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甚麽是强积金对冲机制?
强积金对冲机制即是以强积金抵销长期服务金/遣散费的安排。雇主可以使用由雇主为雇员作出强制性及自愿性供款所累积的强积金,抵销根据《雇佣条例》须向雇员支付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
2. 雇主可用作抵销长期服务金/遣散费的款额,是雇主过往为雇员供款的实际供款额,还是雇主供款部分的强积金?
是雇主供款部分的强积金(即在投资後所累积的款额)。
3. 如果我遭雇主遣散,雇主向我支付遣散费後可否提取我强积金帐户的所有强积金以作抵销?

不可以。雇主只可从你的强积金帐户中提取雇主供款部分的强积金。此外,雇主可提取的金额最多相等於遣散费的款额。

 

上述亦适用於长期服务金的抵销安排。

4. 如雇主供款部分在抵销後仍有余款,该余款会被如何处理?
如雇主供款部分的强积金多於长期服务金/遣散费的款额,余款将归雇员所有,并须保留在雇员的帐户内继续滚存。
5. 雇主为雇员作出的自愿性供款,是否可用作抵销已向雇员支付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
是。雇主供款部分的强积金,包括由雇主为雇员作出的强制性供款及自愿性供款,均可用作抵销长期服务金/遣散费。
6. 如雇主所支付的长期服务金多於《雇佣条例》的要求,雇主多付的款额是否亦可以强积金抵销?

不可以。雇主可抵销的金额最多相等於《雇佣条例》下长期服务金的款额,多付的款额不可以强积金抵销。

7. 如雇主须向雇员支付遣散费$70,000,而雇员的强积金帐户中雇主供款部分的强积金为$62,000,雇主可否只向他支付差额$8,000;或是应先向雇员支付全数$70,000的遣散费,然後再向受托人申请抵销?

上述两个方法均符合法例要求。如雇主先向雇员支付全数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然後向受托人申请抵销,受托人会要求雇主提供已向雇员支付长期服务金/遣散费的证明文件。

 

如雇主未有向雇员支付全数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雇员可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发放雇主供款部分的强积金。受托人会要求雇员提供文件,证明他有权获发长期服务金/遣散费,而雇主未有向他发放该笔款项。有关的申请手续及所需的证明文件,可向所属受托人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