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制度

參加及終止程序

在強積金制度下,僱主有法律責任安排新入職僱員登記參加由僱主所選擇的強積金計劃。

僱主如何選擇合適的強積金計劃?


強積金設立的目的,是為就業人士提供退休保障。因此,僱主應先瞭解僱員的需要和意願,從而選擇一個能夠為僱員提供最切合其需要的產品及服務並收費合宜的強積金受託人及計劃。
 

僱主只可參加一個計劃?


僱主可以參加多於一個強積金計劃,為僱員提供多個選擇,以便僱員可以選擇最切合其個人需要的計劃。


為增加僱員的選擇,僱主應挑選能提供不同類別的強積金基金和服務的強積金計劃,及考慮基金的收費水平和表現。

一般僱員

全部開啟 全部收起

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的60日限期

除了獲豁免人士外,僱主應安排年滿18歲至64歲,受僱60日或以上的全職及兼職僱員,在受僱首60日內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60日是自受僱日起,維持僱傭關係的日子按曆日計算(包括假期),而非指受僱日期起計的工作日數。

 

假如自受僱起計第60日是星期六、公眾假日或烈風/黑色暴雨警告日,則登記限期延長至該日之後的第一個並非星期六、公眾假日或烈風/黑色暴雨警告日的日子。

 

例子:

C先生受僱為公司的市場推廣主任,他的受僱首日是6月19日。那麼僱主安排他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的最後限期便是8月17日,即從受僱日起計第60日。

 

僱主不可持續與僱員簽署不足60日的僱傭合約。假如僱傭關係維持不少於60日,僱主仍須為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及作出供款。

登記參加計劃的程序

僱主須向僱員提供所參加的強積金計劃登記表格。

 

表格所需內容及文件

 

  • 所選取的強積金基金
  • 僱員的個人資料
  • 就稅務居民身分作出自我證明(即申報僱員是否在香港以外的地區有稅務居民的責任)
  • 在表格上簽署

 

其後,僱主須把填妥的表格交予受託人,以便為僱員開立強積金帳戶。

 

如僱員未有就稅務居民身分作出自我證明,受託人將無法完成開戶程序。

 
基金選擇

僱主應盡快向新入職僱員提供登記表,讓僱員有足夠時間瞭解強積金計劃下所提供的基金,及決定投資哪些基金。

 

如僱員沒有在表格上註明基金選擇,其供款將會按計劃的預設投資策略進行投資。

 
參與通知

當計劃的受託人接納申請人成為強積金計劃成員後,會向計劃成員發出參與通知。

 

該參與通知會列明:


  • 計劃成員所登記參加的強積金計劃名稱
  • 受託人的名稱和地址
  • 計劃成員的姓名
  • 發出該通知的日期
如僱員未能填妥表格
如僱員沒有填妥及簽署登記表格,或把表格交回僱主,僱主仍須在登記期限屆滿前,把登記表格送交受託人,以履行僱主的責任。
 
如僱主沒有準時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罰款$350,000及監禁三年。
 

建造業或飲食業的臨時僱員
如臨時僱員沒有在所屬僱主參加的行業計劃開戶,僱主必須在僱員受僱的首10日內,為僱員在僱主所參加的強積金計劃登記開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