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制度

涵蓋範圍

除了獲豁免人士之外,年滿18歲至64歲的僱員或自僱人士,都必須按強積金條例參加強積金計劃。 

僱員

僱員基本上指根據僱傭合約(可用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受聘於僱主的僱員。

一般僱員

一般僱員是指年滿18歲至64歲,從事任何行業而持續受僱60日或以上的僱員。

臨時僱員
臨時僱員是指年滿18歲至64歲,從事建造業或飲食業並由僱主按日僱用或僱用期少於60日的僱員。

自僱人士

在強積金制度下,自僱人士是指透過生產或買賣貨品,或透過提供服務以賺取收入,而不是以僱員身分受僱的人士(即是為自己工作的人 )。

 

獨資經營者及合夥公司的合夥人均屬自僱人士。

獲豁免人士

以下類別的人士為獲豁免人士,無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 未滿18歲或年屆65歲的僱員及自僱人士
  • 家務僱員1
  • 自僱小販
  • 受法定退休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保障的人士(如公務員或津貼及補助學校的教員)
  • 獲發強積金豁免證明書的職業退休計劃的成員
  • 獲准按照《入境條例》第11條來港工作及(1)獲准留港不超過13個月或(2)是某個在香港以外地方的退休計劃的成員的人士
  • 駐港歐洲聯盟屬下歐洲委員會辦事處的僱員

涵蓋範圍例子

下表臚列常見工種例子,及一般受/不受強積金制度涵蓋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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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務僱員¹
工作特點
是否受強積金制度涵蓋?
備註
在僱主住所提供服務的保母、家庭傭工、園丁
服務在住所內提供
在僱主住所以外地方提供服務的保母、家庭傭工、園丁
服務在住所以外提供
由個別人士聘請的司機、保鑣、船工
服務在住所以外提供
由業主立案法團聘請的持牌管理員
服務在住所以外提供
受僱於個別人士,並在其住所提供護衛服務的護衛員
服務主要是在僱主的住宅樓宇內提供
短期僱員
工作特點
是否受強積金制度涵蓋?
備註
受僱少於60日,但其後獲同一僱主再度僱用,而其僱傭合約應視為超過60日的連續性合約(按《僱傭條例》的定義)的僱員、兼職工人及暑期工人
有關連續性合約的定義,請向勞工處查詢
來自香港以外地方的僱員
工作特點
是否受強積金制度涵蓋?
備註
受養人簽證(dependant visa)進入香港的僱員
 
他們並非以工作為理由獲准進入香港
持工作簽證進入香港,獲准按照《入境條例》第11條逗留不多於13個月,但其後簽證獲延期,准予留港共超過13個月的僱員
留港首13個月 - 否
留港首13個月之後 - 是
自第13個月完結後的第一天便不再獲得豁免,僱主須在該天起的60日內安排他們參加強積金計劃。

持工作簽證進入香港,獲准按照《入境條例》第11條在香港逗留,而且有參加某個在香港以外設立的:

  • 公積金計劃;或
  • 退休金計劃;或
  • 退休計劃或離職金計劃的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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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在香港經營業務的公司在香港或從香港僱用、在香港工作,但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僱員
例如在深圳居住而每日穿梭深港兩地的僱員
在香港以外地區受僱於外國公司,並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的僱員
僱員是否香港居民並不相關

持學生簽證來港讀書的學生,並符合以下條件:

  • 在畢業後緊接續辦「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簽證(IANG簽證)而獲准在港工作;及
  • 學生簽證的有效期加上緊接的IANG簽證有效期合計超過13個月
僱主必須在該學生受僱起計60日內,安排該學生參加強積金計劃
行業計劃(飲食業及建造業)
工作特點
是否受強積金制度涵蓋?
備註
飲食業及建造業替工
通常是代替另一人工作數日的臨時工人,並獲該人支付現金報酬
從事飲食業或建造業的暑期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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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業的「蛇頭」
通常是自僱的代理人,負責為大型飲食機構(如酒店)的宴會招聘臨時工人
建造業的「蛇頭」或「豬仔頭」
通常是專門承辦商(扎鐵及電工)的僱員,負責招聘地盤工人
自僱人士
工作特點
是否受強積金制度涵蓋?
備註
在香港經營業務的合夥企業的海外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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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漁民
除非受僱於另一名農民或漁民,否則通常屬自僱人士
的士、小巴及客貨車司機(並非車主)
通常屬自僱人士
收入來自出租的士、小巴及客貨車的車主
通常屬自僱人士
私人授課的教師或樂器教師
通常屬自僱人士
其他
工作特點
是否受強積金制度涵蓋?
備註
非按可享退休金條款受聘的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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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駐港領事館工作的本地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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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教師及其他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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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只來自股息的股東
非僱員或自僱人士
收入只來自租金但並非經營物業租賃業務的業主
非僱員或自僱人士
1「家務僱員」是僱員的一種,其僱傭合約完全或主要是為在僱主的住所中提供家務服務而訂立。「家務」指「與家或家庭有關的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