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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算權益

計劃成員於某個強積⾦計劃內實際利益的款項,當中包括該計劃成員或就該成員作出的供款,以及就該等供款作投資所得的收入或利潤,亦計及投資損失和就該成員⽽曾⽀付的款額。

核准匯集投資基金

投資基金的一種,形式可以是保險單、單位信託或互惠基金, 並且符合《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附表1第17(2)條所列出的規定及獲積金局核准。強積金基金可以投資於此類基金。

核准受託人

獲積金局按照《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20條核准成為受託人的公司或自然人。此詞通常可與「強積金受託人」交替使用。

保管人

獲核准受託⼈授權保管信託資產的⼈⼠或機構。保管⼈實質上持有資產,⽽且多數是認可銀⾏或註冊信託公司。

界定利益計劃

不是界定供款計劃的職業退休計劃。

界定供款計劃

一項職業退休計劃,而在該計劃下的利益款額,純粹視乎:

  1. 有關成員向該計劃的基金所作(或就他而作)的供款,以及任何該供款的已公布收益(而這收益可有一個經保證的最低比率,但除此之外,在公布前是不能確定的);及
  2. (如屬適當)該僱員的可享利益服務年資及年齡。
前線監督

積⾦局可指派⾏業監督擔任每個強積⾦中介⼈的前線監督。各個前線監督分別負責監管和調查各個經營不同主要業務的強積⾦中介⼈,他們分別是:

  • ⾦融管理專員,負責監管銀⾏業的中介⼈;
  • 保險業監管局,負責監管保險業的中介⼈;以及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負責監管證券業的中介⼈。
緊貼指數集體投資計劃

緊貼指數集體投資計劃唯一的投資目標是緊貼或模擬某股票指數或債務證券指數的投資表現,從而提供或取得與相關指數的表現脗合或對應的投資回報。

強積金註冊中介人/註冊中介人

強積⾦註冊中介⼈/註冊中介⼈指:

  • 強積⾦主事中介⼈;或
  • 強積⾦附屬中介⼈。

積⾦局設有註冊中介⼈紀錄冊,讓公眾⼈⼠查閱,以查核為其進⾏受規管活動的⼈⼠是否註冊中介⼈,或查核某⼈⼠作為主事或附屬中介⼈的註冊詳情。

強積金計劃管理人

就強積⾦計劃⽽⾔,指負責管理計劃及履⾏若⼲職能的管理⼈,該等職能包括:

  • 處理成員的登記及基⾦轉移;
  • 處理供款及權益提取要求;
  • 為計劃保存妥善的會計紀錄;以及
  • 向成員提供權益報表。

部分計劃的管理⼈亦同時為該計劃的受託⼈。

職業退休計劃

在《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2(6)條的規限下,指符合以下規定(但不屬任何只於受保⼈去世或遭遇⾝體殘障時⽀付利益的保險合約)的計劃:

  1. 由⼀份或以上文書或協議構成的;及
  2. 其效⽤或能有的效⽤,是就⼀類或以上的僱傭關係,以退休⾦、津貼、酬⾦或其他形式,向在有實質報酬的僱傭合約下受僱(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的僱員提供(或就該等僱員提供)在終⽌服務、死亡或退休時⽀付的利益,⽽凡文意容許,亦包括擬成立的這類計劃。
職業退休計劃管理人
  • 就⼀項受信託所管限的計劃或匯集協議來說,指有關的受託⼈;
  • 就⼀項受保險安排所規管或構成保險安排主題的計劃或匯集協議來說,指有關的保險⼈;
  • 在其他情況下,指管理有關計劃及其資產的主要負責⼈,但如該⼈只負責有關投資或保管該等資產⽅⾯的事宜,則不在此列。
特准限期

為僱員或自僱人士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的情況下之特准限期:

  1. 就一般僱員而言,指僱員受僱的首60日,僱主必須在該段期間內安排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2. 就臨時僱員而言,指僱員受僱的首10日,僱主必須在該段期間內安排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以及
  3. 就自僱人士而言,指該人士成為自僱人士的首60日,自僱人士必須在該段期間內安排自己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假如某特准限期終結之日是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則該特准限期延長至該日之後第一個並非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日子結束。

自我證明

帳戶持有人在《稅務條例》有關「就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的框架下就其稅務居民身分作出的一份正式聲明。

承轉受託人

強積⾦計劃成員把累算權益轉移⾄另⼀個強積⾦計劃時,接收該筆權益的強積⾦計劃的受託⼈。

轉移受託人

強積⾦計劃成員把累算權益轉移⾄另⼀個強積⾦計劃或同⼀計劃的另⼀個帳⼾時,該筆權益原本所在的強積⾦計劃的受託⼈。

歸屬比例

⽤以釐定計劃成員在離職時所獲得的權益的百分比。就強積⾦計劃⽽⾔,如僱主有為僱員作出⾃願性供款,⼀般會以僱員的年齡或服務年期等準則來釐定某個歸屬百分比,並按這百分比計算僱員在僱主作出的⾃願性供款所累積的帳⼾結餘中可獲得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