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

強積金中介人

強積金中介人類別


強積金中介人分為兩類:主事中介人與附屬中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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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事中介人可進行的受規管活動

積金局獲授權為以下商業實體(即是甲類受規管者)註冊為主事中介人,以核准其進行受規管活動:

 

  •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註冊進行第1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或第4類受規管活動(就證券提供意見)(或同時進行該兩類活動)的認可財務機構;
  •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或第4類受規管活動(就證券提供意見)(或同時進行該兩類活動)的法團;
  • 根據《保險業條例》獲授權經營長期保險業務的公司;以及
  • 根據《保險業條例》獲發牌的持牌長期業務保險經紀公司。
附屬中介人可進行的受規管活動

積金局獲授權為符合有關規定的以下人士(即乙類受規管者)註冊為附屬中介人,以核准其作為主事中介人的代表,進行受規管活動:

 

  •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或第4類受規管活動(就證券提供意見)(或同時進行該兩類活動)的個別人士;
  • 根據《銀行業條例》獲登記進行第1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或第4類受規管活動(就證券提供意見)(或同時進行該兩類活動)的個別人士;
  • 根據《保險業條例》獲發牌的持牌長期業務個人保險代理,持牌長期業務保險代表機構或持牌長期業務代表。

何謂受規管活動?


任何人士必須先向積金局註冊成為強積金中介人,才能從事強積金銷售及推銷活動。

 

任何人士如在其受僱工作、進行業務期間或為了報酬,從事以下任何強積金銷售及推銷活動(即「受規管活動」),必須向積金局註冊:


  • 邀請或誘使,或企圖邀請或誘使另一人作出有關於管理強積金的決定;或
  • 向他人提供「受規管意見」(即有關於管理強積金的決定的意見)。

 

就以下事宜提供意見,即屬提供「受規管意見」:


  • 參加某個強積金計劃;
  • 以僱主身分參與某個強積金計劃;
  • 向某個強積金計劃供款(包括自願性供款)或投資於某個強積金計劃的某個基金,以及供款/投資的款額;
  • 將強積金從某個強積金計劃轉移至另一個強積金計劃,或從某個強積金計劃的基金轉移至該計劃的另一個基金,以及所轉移的款額;
  • 將某個職業退休計劃的利益轉移至某個強積金計劃,以及所轉移的款額;以及
  • 是否從某個強積金計劃申索強積金、或何時提出申索,以及申索的款額。

規管模式


積金局是負責處理強積金中介人註冊的機構,並向註冊強積金中介人發出如何符合適當法定要求的指引,同時負責向違規者進行紀律制裁。


金融管理專員、保險業監管局,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則擔任前線監督的法定角色,分別負責監察及調查以銀行業、保險業及證券業作為核心業務的強積金中介人。

 

積金局亦會依靠以上機構監管其體系內的強積金中介人。

 

如強積金中介人在進行其銀行業、保險業及/或證券業的主要業務以外,將強積金銷售和推廣活動作為附帶業務,將受到金融管理專員、保險業監管局和證監會監管。

註冊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


《註冊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為從事強積金銷售及推廣活動,以及為有關強積金計劃提供意見的強積金中介人,提供有關最基本的操守準則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