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制度

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的抵銷安排

僱主發放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可能有資格獲僱主發放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有關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支付條件及計算方法的詳情,可以瀏覽勞工處網頁。 

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

 

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於2025年5月1日(即轉制日)生效,適用於轉制日或之後離職的僱員。由轉制日起,僱主不可使用僱主強制性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抵銷僱員由轉制日起的服務年資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然而,僱主可繼續使用僱主自願性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抵銷僱員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不論是轉制日前或轉制日起的服務年資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取消「對沖」安排不具追溯力。如僱員在轉制日之前已受僱而在轉制日或之後離職,僱主仍可繼續使用僱員整段受僱期的僱主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不論是強制性或自願性供款,亦不論是在轉制日前、當日或之後作出的供款),抵銷轉制日前的服務年資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至於在轉制日之前離職的僱員,僱主可使用由僱主為僱員作出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抵銷僱員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詳情請參閱勞工處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專題網站

 

 

抵銷程序

僱主可使用僱主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抵銷根據《僱傭條例》發放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抵銷安排有以下兩種方式:

 

僱主已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僱主可向受託人*提交證明文件,申請從僱員的帳戶內提取由僱主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上限為根據《僱傭條例》可用以抵銷長期服務金/遣散費款額的強積金款額。

僱主可能需要僱員書面確認已收妥該筆款項,以便向受託人*申請抵銷。

 

 

 

僱主未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僱員可以直接向受託人*提交申請,提取帳戶內僱主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上限為根據《僱傭條例》可用以抵銷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強積金款額。

 
如僱主的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不足以全數支付可抵銷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僱員有權向僱主追討差額。

 
當僱員向受託人*申請抵銷時,僱員須提供證明文件,以證明僱員符合《僱傭條例》下享有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資格,而僱主並未向僱員支付可抵銷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當強積金計劃加入「積金易」平台後,積金易公司會使用「積金易」平台執行計劃下的行政工作,為僱主、計劃成員及自僱人士提供計劃行政服務及處理服務指示。屆時,僱主、計劃成員及自僱人士可透過「積金易」平台管理您的強積金,而無須再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服務指示,而「積金易」平台會直接提供有關資訊及/或文件給您。就強積金計劃加入「積金易」平台的日期及相關資訊,可瀏覽「積金易」平台網站(www.empf.org.hk

提示

僱員應要求僱主發出一封函件,證明僱主尚未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在函件上應有:

  • 僱主的授權簽署
  • 公司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