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強積金制度
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的抵銷安排
僱主發放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
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於2025年5月1日(即轉制日)生效,適用於轉制日或之後離職的僱員。由轉制日起,僱主不可使用僱主強制性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抵銷僱員由轉制日起的服務年資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然而,僱主可繼續使用僱主自願性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抵銷僱員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不論是轉制日前或轉制日起的服務年資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取消「對沖」安排不具追溯力。如僱員在轉制日之前已受僱而在轉制日或之後離職,僱主仍可繼續使用僱員整段受僱期的僱主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不論是強制性或自願性供款,亦不論是在轉制日前、當日或之後作出的供款),抵銷轉制日前的服務年資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至於在轉制日之前離職的僱員,僱主可使用由僱主為僱員作出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抵銷僱員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詳情請參閱勞工處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專題網站。
抵銷程序
僱主可使用僱主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抵銷根據《僱傭條例》發放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抵銷安排有以下兩種方式:
僱主已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僱主可向受託人提交證明文件,申請從僱員的帳戶內提取由僱主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上限為根據《僱傭條例》可用以抵銷長期服務金/遣散費款額的強積金款額。
僱主可能需要僱員書面確認已收妥該筆款項,以便向受託人申請抵銷。
僱主未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僱員可以直接向受託人提交申請,提取帳戶內僱主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上限為根據《僱傭條例》可用以抵銷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強積金款額。
如僱主的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不足以全數支付可抵銷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僱員有權向僱主追討差額。
當僱員向受託人申請抵銷時,僱員須提供證明文件,以證明僱員符合《僱傭條例》下享有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資格,而僱主並未向僱員支付可抵銷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僱員應要求僱主發出一封函件,證明僱主尚未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在函件上應有:
- 僱主的授權簽署
- 公司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