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积金制度
长期服务金和遣散费的抵销安排
雇主发放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
取消强积金「对冲」安排
取消强积金「对冲」安排于2025年5月1日(即转制日)生效,适用于转制日或之后离职的雇员。由转制日起,雇主不可使用雇主强制性供款所累积的强积金,抵销雇员由转制日起的服务年资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然而,雇主可继续使用雇主自愿性供款所累积的强积金,抵销雇员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不论是转制日前或转制日起的服务年资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
取消「对冲」安排不具追溯力。如雇员在转制日之前已受雇而在转制日或之后离职,雇主仍可继续使用雇员整段受雇期的雇主供款所累积的强积金(不论是强制性或自愿性供款,亦不论是在转制日前、当日或之后作出的供款),抵销转制日前的服务年资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
至于在转制日之前离职的雇员,雇主可使用由雇主为雇员作出强制性及自愿性供款所累积的强积金,抵销雇员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
详情请参阅劳工处取消强积金「对冲」安排专题网站。
抵销程序
雇主可使用雇主供款所累积的强积金,抵销根据《雇佣条例》发放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抵销安排有以下两种方式:
雇主已向雇员支付长期服务金/遣散费:
雇主可向受托人提交证明文件,申请从雇员的帐户内提取由雇主供款所累积的强积金,上限为根据《雇佣条例》可用以抵销长期服务金/遣散费款额的强积金款额。
雇主可能需要雇员书面确认已收妥该笔款项,以便向受托人申请抵销。
雇主未向雇员支付长期服务金/遣散费:
雇员可以直接向受托人提交申请,提取帐户内雇主供款所累积的强积金,上限为根据《雇佣条例》可用以抵销长期服务金/遣散费的强积金款额。
如雇主的供款所累积的强积金不足以全数支付可抵销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雇员有权向雇主追讨差额。
当雇员向受托人申请抵销时,雇员须提供证明文件,以证明雇员符合《雇佣条例》下享有长期服务金/遣散费的资格,而雇主并未向雇员支付可抵销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
雇员应要求雇主发出一封函件,证明雇主尚未向雇员支付长期服务金/遣散费。
在函件上应有:
- 雇主的授权签署
- 公司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