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积金制度

长期服务金和遣散费的抵销安排

雇主发放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

根据《雇佣条例》,雇员可能有资格获雇主发放长期服务金/遣散费。

 

有关长期服务金/遣散费的支付条件及计算方法的详情,可以浏览劳工处网页。 

取消强积金「对冲」安排

 

取消强积金「对冲」安排于2025年5月1日(即转制日)生效,适用于转制日或之后离职的雇员。由转制日起,雇主不可使用雇主强制性供款所累积的强积金,抵销雇员由转制日起的服务年资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然而,雇主可继续使用雇主自愿性供款所累积的强积金,抵销雇员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不论是转制日前或转制日起的服务年资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

取消「对冲」安排不具追溯力。如雇员在转制日之前已受雇而在转制日或之后离职,雇主仍可继续使用雇员整段受雇期的雇主供款所累积的强积金(不论是强制性或自愿性供款,亦不论是在转制日前、当日或之后作出的供款),抵销转制日前的服务年资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

至于在转制日之前离职的雇员,雇主可使用由雇主为雇员作出强制性及自愿性供款所累积的强积金,抵销雇员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

 

详情请参阅劳工处取消强积金「对冲」安排专题网站

 

 

抵销程序


雇主可使用雇主供款所累积的强积金,抵销根据《雇佣条例》发放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抵销安排有以下两种方式:

 

雇主已向雇员支付长期服务金/遣散费:

 

雇主可向受托人提交证明文件,申请从雇员的帐户内提取由雇主供款所累积的强积金,上限为根据《雇佣条例》可用以抵销长期服务金/遣散费款额的强积金款额。

雇主可能需要雇员书面确认已收妥该笔款项,以便向受托人申请抵销。

 

 

雇主未向雇员支付长期服务金/遣散费:

 

雇员可以直接向受托人提交申请,提取帐户内雇主供款所累积的强积金,上限为根据《雇佣条例》可用以抵销长期服务金/遣散费的强积金款额。

 
如雇主的供款所累积的强积金不足以全数支付可抵销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雇员有权向雇主追讨差额。

 
当雇员向受托人申请抵销时,雇员须提供证明文件,以证明雇员符合《雇佣条例》下享有长期服务金/遣散费的资格,而雇主并未向雇员支付可抵销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

 

 

提示

雇员应要求雇主发出一封函件,证明雇主尚未向雇员支付长期服务金/遣散费。

 

在函件上应有:

  • 雇主的授权签署
  • 公司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