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积金制度
参加及终止程序
雇主安排雇员参加强积金
在强积金制度下,雇主有法律责任安排新入职雇员登记参加由雇主所选择的强积金计划。
雇主如何选择合适的强积金计划?
强积金设立的目的,是为就业人士提供退休保障。因此,雇主应先了解雇员的需要和意愿,从而选择一个能够为雇员提供最切合其需要的产品及服务并收费合宜的强积金受托人及计划。
雇主只可参加一个计划?
雇主可以参加多於一个强积金计划,为雇员提供多个选择,以便雇员可以选择最切合其个人需要的计划。
为增加雇员的选择,雇主应挑选能提供不同类别的强积金基金和服务的强积金计划,及考虑基金的收费水平和表现。
一般雇员
全部开启 全部收起
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的60日限期
除了获豁免人士外,雇主应安排年满18岁至64岁,受雇60日或以上的全职及兼职雇员,在受雇首60日内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
60日是自受雇日起,维持雇佣关系的日子按历日计算(包括假期),而非指受雇日期起计的工作日数。
假如自受雇起计第60日是星期六、公众假日、烈风/黑色暴雨警告日或「积金易」平台暂停运作的日子(而暂停对雇主执行的责任有影响),则登记限期延长至该日之后的第一个并非星期六、公众假日、烈风/黑色暴雨警告日或「积金易」平台暂停运作的日子(而暂停对雇主执行的责任有影响)。
例子:
C先生受雇为公司的市场推广主任,他的受雇首日是6月19日。那麽雇主安排他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的最后限期便是8月17日,即从受雇日起计第60日。
雇主不可持续与雇员签署不足60日的雇佣合约。假如雇佣关系维持不少于60日,雇主仍须为雇员参加强积金计划及作出供款。
登记参加计划的所需资料
雇主须透过「积金易」平台为雇员进行登记。
所需资料包括:
- 所选取的强积金基金
- 雇员的个人资料
- 就税务居民身分作出自我证明(即申报雇员是否在香港以外的地区有税务居民的责任)
其后,雇主须透过「积金易」平台提交登记申请,以便为雇员开立强积金帐户。
如雇员未有就税务居民身分作出自我证明,「积金易」平台将无法完成开户程序。
基金选择
参与通知
当「积金易」平台接纳申请人成为强积金计划成员后,会向计划成员发出参与通知。
该参与通知会列明:
- 计划成员所登记参加的强积金计划名称
- 受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 计划成员的姓名
- 发出该通知的日期
如雇员未能提交登记申请
如雇员拒绝合作,没有提交登记申请,雇主仍须在登记期限届满前透过「积金易」平台提交登记申请,以履行雇主的责任。
如雇主没有准时为雇员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罚款$350,000及监禁三年。
如雇主没有准时为雇员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罚款$350,000及监禁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