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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算权益

计划成员於某个强积⾦计划内实际利益的款项,当中包括该计划成员或就该成员作出的供款,以及就该等供款作投资所得的收入或利润,亦计及投资损失和就该成员⽽曾⽀付的款额。

核准汇集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的一种,形式可以是保险单、单位信托或互惠基金, 并且符合《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附表1第17(2)条所列出的规定及获积金局核准。强积金基金可以投资於此类基金。

核准受托人

获积金局按照《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20条核准成为受托人的公司或自然人。此词通常可与「强积金受托人」交替使用。

保管人

获核准受托⼈授权保管信托资产的⼈⼠或机构。保管⼈实质上持有资产,⽽且多数是认可银⾏或注册信托公司。

界定利益计划

不是界定供款计划的职业退休计划。

界定供款计划

一项职业退休计划,而在该计划下的利益款额,纯粹视乎:

  1. 有关成员向该计划的基金所作(或就他而作)的供款,以及任何该供款的已公布收益(而这收益可有一个经保证的最低比率,但除此之外,在公布前是不能确定的);及
  2. (如属适当)该雇员的可享利益服务年资及年龄。
前线监督

积⾦局可指派⾏业监督担任每个强积⾦中介⼈的前线监督。各个前线监督分别负责监管和调查各个经营不同主要业务的强积⾦中介⼈,他们分别是:

  • ⾦融管理专员,负责监管银⾏业的中介⼈;
  • 保险业监管局,负责监管保险业的中介⼈;以及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负责监管证券业的中介⼈。
紧贴指数集体投资计划

紧贴指数集体投资计划唯一的投资目标是紧贴或模拟某股票指数或债务证券指数的投资表现,从而提供或取得与相关指数的表现脗合或对应的投资回报。

强积金注册中介人/注册中介人

强积⾦注册中介⼈/注册中介⼈指:

  • 强积⾦主事中介⼈;或
  • 强积⾦附属中介⼈。

积⾦局设有注册中介⼈纪录册,让公众⼈⼠查阅,以查核为其进⾏受规管活动的⼈⼠是否注册中介⼈,或查核某⼈⼠作为主事或附属中介⼈的注册详情。

强积金计划管理人

就强积⾦计划⽽⾔,指负责管理计划及履⾏若⼲职能的管理⼈,该等职能包括:

  • 处理成员的登记及基⾦转移;
  • 处理供款及权益提取要求;
  • 为计划保存妥善的会计纪录;以及
  • 向成员提供权益报表。

部分计划的管理⼈亦同时为该计划的受托⼈。

职业退休计划

在《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2(6)条的规限下,指符合以下规定(但不属任何只於受保⼈去世或遭遇⾝体残障时⽀付利益的保险合约)的计划:

  1. 由⼀份或以上文书或协议构成的;及
  2. 其效⽤或能有的效⽤,是就⼀类或以上的雇佣关系,以退休⾦、津贴、酬⾦或其他形式,向在有实质报酬的雇佣合约下受雇(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的雇员提供(或就该等雇员提供)在终⽌服务、死亡或退休时⽀付的利益,⽽凡文意容许,亦包括拟成立的这类计划。
职业退休计划管理人
  • 就⼀项受信托所管限的计划或汇集协议来说,指有关的受托⼈;
  • 就⼀项受保险安排所规管或构成保险安排主题的计划或汇集协议来说,指有关的保险⼈;
  • 在其他情况下,指管理有关计划及其资产的主要负责⼈,但如该⼈只负责有关投资或保管该等资产⽅⾯的事宜,则不在此列。
特准限期

为雇员或自雇人士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的情况下之特准限期:

  1. 就一般雇员而言,指雇员受雇的首60日,雇主必须在该段期间内安排雇员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
  2. 就临时雇员而言,指雇员受雇的首10日,雇主必须在该段期间内安排雇员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以及
  3. 就自雇人士而言,指该人士成为自雇人士的首60日,自雇人士必须在该段期间内安排自己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

假如某特准限期终结之日是星期六、公众假日、烈风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则该特准限期延长至该日之後第一个并非星期六、公众假日、烈风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日子结束。

自我证明

帐户持有人在《税务条例》有关「就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的框架下就其税务居民身分作出的一份正式声明。

承转受托人

强积⾦计划成员把累算权益转移⾄另⼀个强积⾦计划时,接收该笔权益的强积⾦计划的受托⼈。

转移受托人

强积⾦计划成员把累算权益转移⾄另⼀个强积⾦计划或同⼀计划的另⼀个帐⼾时,该笔权益原本所在的强积⾦计划的受托⼈。

归属比例

⽤以厘定计划成员在离职时所获得的权益的百分比。就强积⾦计划⽽⾔,如雇主有为雇员作出⾃愿性供款,⼀般会以雇员的年龄或服务年期等准则来厘定某个归属百分比,并按这百分比计算雇员在雇主作出的⾃愿性供款所累积的帐⼾结余中可获得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