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积金局在《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即2020年6月26日)前接获就某职业退休计划的豁免或注册申请,而该申请在生效日期当日仍未有最后结果,则《未经修订条例》会继续适用于该申请。这表示《修订条例》订明的新申请规定并不适用于该申请。
指定表格 | 表格 | 由谁递交 |
---|---|---|
不参与汇集协议的计划注册申请 | ORS-1![]() | 雇主 |
所需文件 | |
---|---|
律师的声明 | - |
关于计划成员资格的核数师的声明 | - |
核数师的声明(只适用于*现有计划) | - |
该计划已审核帐目(如有的话)(只适用于*现有计划) | - |
申请人的声明(包括关于计划成员资格的声明)(适用于受信托管限的计划) | 样本 |
申请人的声明(包括关于计划成员资格的声明)(适用于受保险安排所规管的计划) | 样本![]() |
不参与汇集协议的计划的指定人士的承诺 | 样本 |
授权书(如计划有多于一名有关雇主) | 样本 |
精算师的证明书(只适用于界定利益计划) | - |
愿受管辖书(只适用于离岸计划) | 样本 |
执业律师的声明(只适用于受信托管限的离岸计划) | 样本 |
整套计划条款的经核证真实副本(如信托契约或保险单) | - |
* 现有计划:指当计划提出注册申请时已存在的计划。 |
指定表格 | 表格 | 由谁递交 |
---|---|---|
参与汇集协议的计划注册申请 | ORS-2![]() | 雇主 |
所需文件 | |
---|---|
关于计划成员资格的申请人的声明 | 样本![]() |
汇集协议管理人的声明 | - |
律师的声明 | - |
关于计划成员资格的核数师的声明 | - |
核数师的声明(只适用于*现有计划) | - |
该计划已审核帐目(如有的话)(只适用于*现有计划) | - |
参与汇集协议的计划的指定人士的承诺 | 样本 |
授权书(如计划有多于一名有关雇主) | 样本 |
精算师的证明书(只适用于界定利益计划) | - |
愿受管辖书(只适用于离岸计划) | 样本 |
执业律师的声明(只适用于受信托管限的离岸计划) | 样本 |
整套计划条款的经核证真实副本(如信托契约或保险单) | - |
* 现有计划:指当计划提出注册申请时已存在的计划。 |
注:除了在「海外主管当局名单」中列出的海外主管当局,雇主可以参照上述「补充指引说明」,根据第7(4)(a)条就已经由不在名单上的海外当局批准或注册的任何海外职业退休计划申请豁免证明书。 如有需要,请与积金局联系,以获得进一步协助。
指定表格 | 表格 | 由谁递交 |
---|---|---|
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申请豁免证明书 | ORS-3![]() | 雇主 |
所需文件 | |
---|---|
有关雇主或雇主代表就计划的成员资格所作的声明 | 样本![]() |
授权书(如计划有多于一名有关雇主) | 样本 |
整套计划条款的经核证真实副本(如信托契约或保险单) | - |
步骤1: | 有关汇集协议的管理人或有关注册计划的有关雇主,以书面向积金局申请汇集协议停止适用。 |
步骤2: | 有关雇主为计划申请重新注册。请参阅 b. 参与汇集协议的计划注册申请。 |
步骤3: | 持有强积金豁免证明书的计划如申请重新注册,有责任或有权辞退或委任计划受托人的人士,须在辞退或委任计划受托人之前,向积金局提出书面申请以取得核准。 如获委任的受托人是一间相当于注册信托公司的海外信托公司,必须另外以指定表格(表格OI-TC)提出申请。详情请参阅申请核准委任/辞退受托人:a. 申请核准委任公司受托人。 |
步骤1: | 由有关雇主为计划提出注册申请。就新计划而言:
| ||||||||||||||||||||||||||||
步骤2: | 由新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的受托人提出强积金豁免申请。填写以下表格前,请细阅有关指引: 指引 V.2
如获委任的受托人属于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的公司,而该公司相当于一间注册信托公司,并于香港有相当规模及控制权,须呈交以下文件:
如属个人受托人,请提供以下文件:
如获委任的受托人并不是1)一间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注册信托公司或2)一间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的公司,而该公司相当于一间注册信托公司,并在香港有相当规模及控制权,请提供以下文件:
申请费用:为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申请豁免证明书,费用如下:
请以港币划线支票、银行汇票或电子支票付款,支票抬头请注明「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行政帐户」,并连同申请表格一并递交。若使用电子支票付款,请透过电子支票收集网站 (http://echeque.mpfa.org.hk)缴交。 |
修订日期: 26/0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