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早提取強積金
當你年滿65歲時,便可選擇以一筆過或分期的方式提取累算權益。根據法例規定,在以下特定情況下,你可在65歲前提早提取累算權益:
(1) 提早退休:你必須年滿60歲並已終止所有受僱及自僱工作,並作出法定聲明指無意再次受僱或自僱。你可以選擇一筆過或分期的方式提取累算權益。
問:如果我於60歲時提取權益,之後(例如在63歲時)如有需要,可以重新受僱嗎?
你可以再次工作,但由於你未滿65歲,因此須重新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2) 永久性地離開香港:你必須聲明已經或將會離開香港,往其他地方居住,而無意作為永久性居民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並提供令受託人信納你已獲准在香港以外某地方居住的證明。
注意: 假如計劃成員曾以此理由提早提取強積金,日後將不能以較後離港日期再次提出申請,受託人亦
不會向計劃成員支付強積金。積金局備有曾以永久離港為理由而成功提取強積金的計劃成員紀錄冊。計劃成員如向受託人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藉此提早提取強積金,可被檢控。
(3)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如你永久不適合執行你完全喪失行為能力前最後一份工作的特定種類的工作,你可提早提取權益。你必須提供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的醫學證明書,以證明上述狀況。
(4) 罹患末期疾病: 如你患有相當可能令你的預期壽命減至12個月或以下的任何疾病,你可提早提取權益。你必須提供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的醫學證明書,述明該醫生或中醫認為你患有末期疾病。
(5) 小額結餘:你必須只在一個強積金計劃內結餘不超過$5,000,且沒有結餘在其他強積金計劃內,而你提出申請提取強積金的日期距離最後一個供款日至少12個月。你亦須聲明你日後無意受僱或自僱。
(6) 死亡:已故成員的累算權益是成員遺產的一部分,因此必須由計劃成員的遺產代理人申索。
還有沒有其他例外情況?
答案很簡單:沒有。除了以上法例註明的特殊情況外,積金局並無獲授權准許以及從未准許在其他例外情況下提早提取累算權益。
提交提取權益的申請
如果你基於上述其中一個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你應向相關強積金計劃的
每一名受託人提交申索表格(註:請勿向積金局提交文件)。你須提供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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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早提取的理由 |
所需文件 |
1. |
提早退休 |
1. |
身分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證) |
2. |
基於已達到65歲退休年齡或提早退休的理由而申索累算權益的表格 [MPF(S) – W(R)] |
3. |
法定聲明表格 [MPF(S) – W(SD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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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永久性地離開香港 |
1. |
身分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證) |
2. |
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
小額結餘/死亡的理由而申索累算權益的表格 [MPF(S) – W(O)] |
3. |
法定聲明表格 [MPF(S) – W(SD2)] |
4. |
令受託人信納你已獲准在香港以外某地方居住的文件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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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
1. |
身分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證) |
2. |
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
小額結餘/死亡的理由而申索累算權益的表格 [MPF(S) – W(O)] |
3. |
「僱員永久不適合執行特定種類工作證明書」表格 [MPF(S) – W(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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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罹患末期疾病 |
1. |
身分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證) |
2. |
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
小額結餘/死亡的理由而申索累算權益的表格 [MPF(S) – W(O)] |
3. |
罹患末期疾病醫學證明書 [MPF(S) – W(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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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小額結餘 |
1. |
身分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證) |
2. |
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
小額結餘/死亡的理由而申索累算權益的表格 [MPF(S) – W(O)] |
3. |
法定聲明表格 [MPF(S) – W(SD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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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死亡 |
1. |
遺產代理人的身分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證) |
2. |
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
小額結餘/死亡的理由而申索累算權益的表格 [MPF(S) – W(O)] |
3. |
遺產管理書或遺囑認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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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向你的受託人索取表格。
請你直接聯絡你的受託人,查詢提出申索的行政手續及所需文件。一般情況下,受託人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後,必須在30日內向你支付累算權益。
你可以在
此處查看所有受託人的聯絡資料。
作出聲明
在香港,你可在民政事務總署的監誓員、公證人或太平紳士面前作出所需的法定聲明,並由他們在聲明上簽署。你可致電2835 2500向民政事務總署的中央電話諮詢中心查詢最近便的民政事務處的地址及辦公時間。請你緊記帶同你的香港身分證及已填妥的相關聲明表格。
如你居於海外,你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作出法定聲明,但該份聲明須在公證人或獲當地法律授權監誓或監理法定聲明的人士面前作出,並由他們在聲明上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