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款規定(包括供款率及供款到期日)由僱主釐定。僱主須根據計劃的管限規則,在供款到期日或之前為計劃成員作出供款。
供款可由僱主單方面作出,或由僱主及計劃成員共同作出,視乎計劃條款及(如該計劃屬界定利益計劃)精算師證明書所載的建議而定(如有的話)。
如有關計劃的供款規定已指明有關僱主須支付某筆供款日期,則該筆供款的到期日是該指明的日期。
如有關計劃的供款規定沒有指明有關僱主須支付某筆供款的日期,則就每段有關期間支付的供款的到期日—
如有關僱主沒有在供款到期日之前繳交供款,積金局會向該僱主發出首張付款通知書。
如有關僱主沒有理會積金局發出的首張付款通知書,以及沒有在指明的限期內支付欠款,積金局可:
所收回的供款附加費須分配予各受影響成員,猶如供款附加費是有關供款的投資收益一樣。
如有關僱主仍未繳交拖欠的供款及附加費,積金局或會提起法律訴訟程序,向有關僱主追討所拖欠的供款及附加費。
修訂日期: 26/0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