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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可利用在職業退休計劃下,由僱主供款所產生的既有利益,抵銷《僱傭條例》規定需要支付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僱主向僱員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後,可向計劃管理人申請發還有關款項。
僱主須注意,在抵銷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時,僱主仍須遵守《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就支付該等款項所訂定的其他規定。
修訂日期: 06/1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