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

計劃成員

如何避免違規?


慎防犯罪集團教唆作虛假法定聲明


積金局曾發現有不法分子,自稱代表某財務公司,聲稱可協助計劃成員提早提取強積金,並教唆計劃成員作出虛假法定聲明,訛稱會永久離開香港而提取強積金,從而收取佣金或手續費。有關個案詳情可參閱檢控個案實錄

積金局提醒計劃成員不要受不法分子利用而誤墮法網。

法例規定,計劃成員如曾以永久離港為由提早提取強積金,日後將不能用較後離港日期再次提出申請。若計劃成員其後返港並受聘或自僱,須再次參加強積金計劃。若計劃成員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積金局會通知強積金受託人該計劃成員曾以此理由提早提取強積金,該計劃成員將不會獲發放強積金。

 

提早提取強積金會影響計劃成員的退休保障

 

強積金是長線投資,每月供款看似不多,但經年累積,加上複息效應, 可為將來退休帶來基本保障 。 提早提取強積金,複息效應便大打折扣。

電視節目及短片

積金局透過電視宣傳, 以加強大眾對強積金制度的認識及規定,以免誤墜法網。有關電視宣傳短片如下:

 

檢控個案實錄

本部分列舉積金局的真實執法個案,透過涉案人物所觸犯的罪行解釋相關法例規定,希望計劃成員引以為鑑,切勿以身試法。
個案 :「永久離港」可以提早提取強積金嗎?

人物:


X先生(甲公司職員) 
Y先生(強積金計劃成員) 
Z小姐(乙公司職員)

個案內容

積金局早前發現甲公司於本港某街頭張貼宣傳單張,單張內容為「失業自僱喜佳音,提早申領強積金。假如閣下未夠65歲,但又想提早領取強積金,本公司顧問一定幫到你。不成功,不收費。」宣傳單張上列有公司的名稱及兩個手提電話號碼。積金局認為單張內容十分可疑,於是展開調查。

積金局的調查及執法行動

積金局向流動電話服務供應商查詢宣傳單張上兩個手提電話號碼的用戶登記資料,但發現兩個電話號碼均為預繳電話咭的號碼,並無用戶登記資料。

積金局調查人員假裝計劃成員致電甲公司,並成功聯絡一名X先生。X先生表示可以協助強積金計劃成員於一個月內提早提取強積金。調查人員聲稱陷於經濟困難之中,急需現金應急,要求X先生提供協助。

X先生要求調查人員盡快準備所需文件如香港身份證、強積金帳戶資料及回鄉證等,待文件準備妥當便致電他,他會陪同調查人員到民政事務處宣誓。

另外,X先生向調查人員表示,如成功提早提取強積金,他會收取強積金資產總額的10%作為服務費。強積金受託人會把強積金資產總額的支票郵寄到他預先安排的地址,他其後會聯絡調查人員前來領取支票,及收取有關服務費。

與此同時,積金局發現,曾有多名計劃成員以永久離港的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他們均在遞交申請表格時更改地址,更加可疑的是,當中有20多人最後報稱的通訊地址,竟是兩個分別位於旺角及元朗的相同地址。

積金局其後發現其中一名計劃成員Y先生,他早前曾經基於永久離港的理由,成功提早提取強積金。調查人員即時聯絡Y先生並錄取口供。

Y先生表示經朋友介紹認識乙公司的Z小姐。Z小姐表示能協助他以永久離港的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並把相關的申請文件交給Y先生簽署,及指示Y先生在申請文件上填報Z小姐所提供的電話號碼及地址,以便強積金受託人聯絡她及郵寄強積金的支票。

此外,Z小姐亦陪同Y先生到民政事務處作出永久離港的宣誓。調查人員發現Z小姐除協助Y先生外,亦曾以相同手法,協助多名計劃成員提早提取強積金。

其後,積金局透過入境事務處翻查這批申索人的出入境紀錄,對照他們向受託人遞交的法定聲明中所填報的離港日期,發現他們只有短期往返內地及香港的紀錄。

調查人員又發現,部分人士更於宣誓的離港日期後,仍有參加強積金計劃及作出供款,意味着他們在已宣誓的離港日期後仍然在港工作。因此,積金局有理由相信他們並非永久離開香港。

積金局懷疑事件涉及兩個不法集團協助或教唆計劃成員於未滿65歲的法定退休年齡前,訛稱永久離港,從而提早提取強積金,並從中收取服務費。

積金局就案件徵詢法律意見後,聯同警方攜手調查,成功打擊兩個非法集團,並檢控20多名訛稱永久離港而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的違法人士。涉案人士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大部分人被罰款$1,000至$6,000不等及/或被判處80至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認識《強積金法例》

不可重複以永久離港的理由提早提取強積金

根據《強積金條例》,計劃成員必須年滿65歲才可提取強積金。惟在特殊情況下,計劃成員可提早提取強積金。

法例規定,計劃成員如曾以永久離港為由提早提取強積金,日後將不能用較後離港日期再次提出申請,受託人亦不會向計劃成員支付強積金。若該成員其後返港並受聘或自僱,須再次參加強積金計劃,但不能再次以相同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

法律後果及懲處

任何人士如為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而作出虛假聲明,即屬違法,首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及監禁一年;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20萬及監禁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