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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人須知

A. 供投訴用途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編訂本供投訴用途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請細閱本聲明內有關你在提供個人資料(定義見《私隱條例》)方面的權利及義務,以及積金局可就下列指明目的而使用或處理該等資料的方式。

 

使用個人資料

向積金局提出投訴時提供的個人資料,會用於調查你的投訴、監管及監察《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遵守情況、採取執法及紀律行動,以及執行積金局及前線監督/行業監督的法定職能。

 

向第三者披露或轉移個人資料

你的個人資料將會因應與該投訴有關的用途,或按照法庭命令、法律或根據法律作出的要求,或根據積金局與其他規管機構或執法機構的任何協助規管或調查的安排,或在法律容許的情況下被使用、披露或轉移至第三方。你的個人資料可能被轉移至以下類別的人士及各方,包括:

投訴對象
個人資料可能被轉移至
僱主(強積金)
你的僱主、有關強積金受託人及服務提供者、積金易平台有限公司、電子強積金系統的系統營運者1 ,以及政府部門(例如勞工處)
僱主(職業退休計劃)
你的僱主、有關職業退休計劃管理人及政府部門(例如勞工處)
強積金受託人
有關強積金受託人及服務提供者、積金易平台有限公司及電子強積金系統的系統營運者
電子強積金系統的系統營運者
電子強積金系統的系統營運者、有關強積金受託人及服務提供者
職業退休計劃管理人
你的僱主及有關職業退休計劃管理人
強積金中介人
有關強積金主事及附屬中介人、有關強積金受託人及服務提供者、積金易平台有限公司、電子強積金系統的系統營運者、有關前線監督/行業監督(包括保險業監管局、金融管理專員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沒有註冊為強積金中介人而進行受規管活動的人,或沒有註冊而顯示自己進行受規管活動的人,或採用或使用某些稱銜的人
被投訴的人、其僱主/委託人/關連公司、有關強積金受託人及服務提供者、有關職業退休計劃管理人、積金易平台有限公司、電子強積金系統的系統營運者、有關行業監督(包括保險業監管局、金融管理專員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及任何有關專業團體(包括香港律師會、香港大律師公會及香港會計師公會)。
1 其釋義請參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19I(2)條。

你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亦可能會被披露或轉移至你曾提出類似或相關投訴的公司或機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上訴委員會、有關法庭、小組、審裁處及委員會、執法機構、政府部門(例如香港警務處及律政司),或獲授權接收有關執法、檢控或覆核決定的資料的規管機構。

 

查閱個人資料

根據《私隱條例》,你有權確定積金局是否持有關於你的個人資料,並以該條例訂明的方式及在該條例訂明的規限下,要求查閱或改正本局所持有關於你的個人資料。如有查詢,可以書面聯絡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個人資料私隱主任,地址是香港觀塘巧明街98號The Millennity 1座12樓。

 

B. 投訴人須知

向積金局提供所需的個人資料

你必須向積金局提供你的個人資料,以便處理你的投訴。如你未能提供所需個人資料,或所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不完整,積金局、有關前線監督/行業監督及執法機構或政府部門或有關規管機構或不能全面調查你的投訴,而調查的處理方式或結果,以及任何執法或紀律行動、檢控或審核或會受到影響。

 

向積金局出示或提供身分證明文件

你必須向積金局提供可靠的身分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證或有效的護照),以便積金局核實你的身分及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你或你的獲授權人可親身前往積金局,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否則,你或你的獲授權人應向積金局提供身分證明文件的副本。如你或你的獲授權人未能出示或提供有關文件,本局將不會與你/你的獲授權人討論或向你/你的獲授權人披露個案進展及任何跟進工作的結果,而跟進工作亦可能會受到影響。

 

向僱主披露投訴人身分(如適用)

如你的投訴對象為僱主,你必須向積金局表示是否同意本局在跟進個案及執法過程中向你投訴的僱主透露你作為投訴人的身分。如不同意透露身分,本局仍會跟進個案,惟跟進工作或進度可能會受到影響。

 

向違例僱主作出刑事檢控(如適用)

法例規定,如要就有關強積金計劃的違例事項作出刑事檢控,積金局必須由收到申訴或告發後或由該事項發生後起計的六個月內進行(此時效適用於大部分的違例事項)。為確保本局有足夠時間進行調查、蒐集證據,徵詢法律意見及交由警方進行檢控,投訴人/其獲授權人必須盡早遞交所有相關資料(例如僱傭合約、入息證明、薪俸稅單及最近供款紀錄等),以便本局能及早處理及作出跟進;否則,有關個案或未能於限期前作出檢控。請注意,是否作出檢控,須視乎每宗案件的情况、證據是否足夠及是否符合公眾利益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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