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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與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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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強積金條例》)第6H條賦權積金局,可為向核准受託人、服務提供者、參與僱主及其僱員、自僱人士、受規管者及《強積金條例》所涉及的其他人士提供指導而發出指引,以協助他們遵從相關的規管規定。指引可由守則、標準或規則等組成。

 

該等指引並非附屬法例,任何人並不會僅因其違反根據《強積金條例》第6H條發出的指引而招致民事或刑事法律責任。但如法院於任何法律程序中信納某指引與裁定在該法律程序中受爭議的事宜有關,則 (a)該指引可於該法律程序中接納為證據;及(b)關於該人違反或沒有違反該指引的證明,可被該法律程序中的任何一方賴以作為可確立或否定該事宜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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