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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與規例

附屬法例

強積金計劃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強積金條例》)第46條,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為《強積金條例》所規定或准許由規例訂明的任何事宜以及就該等事宜訂立規例;或可為為達致《強積金條例》的目標而有需要或方便予以訂明的事宜以及就該等事宜訂立規例。規例亦可根據《強積金條例》第46條為該條文指明的目的而訂立。該等目的包括就強積金計劃的運作(例如有關受託人、登記參加計劃及供款的規定、累算權益的可調動性及提取安排,以及投資規定)訂立規定、就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註冊的計劃申請豁免遵守強積金規定而訂立規定及訂立持續監察規定,以及訂明須繳交的費用的類別和款額(例如核准成為受託人的費用)。根據《強積金條例》第46條訂立的規例是附屬法例。

 

根據《強積金條例》第47條,積金局可為《強積金條例》所規定或准許由規則訂明的任何事宜以及就該等事宜訂立規則。積金局亦可根據《強積金條例》第47條為該條文指明的目的而訂立規則。該等目的包括就與強積金計劃的管理及支付強制性供款有關的事宜作出規定。根據《強積金條例》第47條訂立的規則是附屬法例。

職業退休計劃

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第73條,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可就指明的目的訂立規則。該等目的包括訂明費用、將職業退休計劃註冊、就關於計劃的更改的通知提供細節、向成員支付利益,以及更有效施行《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的條文及實現該條例的目的。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73條訂立的規則是附屬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