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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積金局連串行動提醒自僱人士參加強積金計劃

積金局在12月份展開連串行動以進一步提醒自僱人士參加強積金計劃,包括在灣仔區展開的大型自僱人士巡查行動、與小巴及的士團體合作舉行宣傳活動等,促請自僱人士參與強積金計劃。

積金局發言人今日(2007年12月26日)表示,任何年齡介乎18至65歲之間,並非受聘於任何人士或公司,而是以非僱員身份提供服務或貨品來賺取入息,不論是一位獨資經營者,或是生意合夥人,均屬強積金制度下的自僱人士。

發言人補充說:「積金局有權檢控未有參加強積金計劃,或未有準時支付強制性供款的自僱人士。首次定罪可被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6個月,其後每次定罪則可被罰款港幣100,000元及監禁12個月。積金局亦有權向違例人士徵收罰款。」

積金局在今年12月,展開多項對象為自僱人士的巡查行動及宣傳教育活動。於12月13日,在灣仔區展開一項大型巡查行動,了解區內自僱人士參加強積金計劃的情況。積金局共派出20名督察參與今次的行動。

此外,積金局與多個小巴、的士團體以及汽車交通運輸業總工會合作,於12月7日、11日及12日,在旺角、觀塘及灣仔分別舉行宣傳活動,向小巴及的士司機派發有關自僱人士參與強積金計劃的宣傳單張及紀念品,提醒他們自僱人士的強積金責任。

另外,積金局又印製了一份全新的《自僱人士強積金權責指南》,扼要地載列自僱人士在強積金制度下的權責。小冊子已上載於積金局網頁供公眾瀏覽。小冊子亦同時在勞工處各區勞資關係科各辦事處、民政處各分區辦事處及積金局各辦事處供免費索閱。

發言人又說,在成為自僱人士的60日內,必須選擇一位核准的受託人,並登記加入強積金計劃。有別於一般僱員,自僱人士可選擇按年或按月供款,而申報有關入息的方式有下列四種:

* 以最近期稅單的「應評稅利潤」作為有關入息;或
* 以個人入息免稅額作為有關入息;或
* 以書面聲明向受託人申報有關入息;或
* 以供款入息上限,即每年港幣12,000元或每月港幣1,000元作為供款。


積金局督察(中及左)在灣仔區的自僱人士巡查中,向店主(右)解釋自僱人士參加強積金計劃的詳情。


積金局執行董事(行政)姚紀中(前排中)、強積金諮詢委員會主席李啟明(前排右)及其他小巴團體代表,向小巴司機派發積金局紀念品及有關自僱人士參與強積金的小冊子。



2007年12月26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