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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如期實施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強積金)的生效日期並不會延期,會如期於十二月一日實施。

強積金法例對供款安排已有適當彈性。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執行董事(成員保障)李樹榮重申強積金實施日期毋須更改。

「強積金是經過社會各階層多年來的反覆討論後所決定的。強積金主體法例早於一九九五年獲立法會通過。我們再花上五年時間制定有關的附屬法例,並為實施強積金制度做準備工作。」

「強積金是一項非常重要的社會計劃,對在職人士存著深遠的影響。短期的經濟情況並不應該影響到強積金的實施日期,因強積金的供款是需要長時間達到成熟階段,並且累積到足夠的退休保障。」李樹榮說。

李樹榮補充說:「香港的經濟環境正在逐步改善,而強積金佔中小企的整體經營成本,不足百分之一。」

「而且,在強積金制度下,僱主可享有的稅務優惠上限為全年僱員總薪酬百分之十五。」

他相信超過十萬間,佔整體中小企業五成以上的公司已經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在投資保障方面,李先生指出積金局已設有審慎的監管措施來保障計劃成員的利益:

  • 每個強積金計劃均須要符合法例要求,經由積金局批核;
  • 基金投資經理是需要遵守極嚴謹的投資守則,例如規定強積金供款要分散投資,不得集中投資於某一公司的證券、嚴禁作槓桿式買賣、嚴格限制投資於衍生工具或進行借貸活動等。該些嚴謹的限制,是確保僱員的供款不用承受不必要的風險;
  • 每個註冊計劃每年需由獨立核數師進行核數,並向積金局提交財務報告;
  • 法例規定每一個強積金投資基金都必須訂立一份"投資政策陳述書",予計劃成員參考。基金經理只可在陳述書內指明的範疇投資。


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