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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須向僱員發出強積金供款紀錄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提醒僱主為僱員作出強積金供款後,須在七個工作天內,向僱員發出供款紀錄。

 

積金局執行董事陳唐芷青於今日(二月一日)簡報會上,提醒僱主有關的法律責任。

 

陳唐芷青說:「僱主須在供款後七個工作天內,向僱員發出供款紀錄,列明僱員的有關入息、僱主供款額(強制及自願)、僱員供款額(強制及自願)及供款日期。」

 

如果僱主沒有向僱員發出供款紀錄,初犯者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再犯者罰款加倍。

 

陳唐芷青續說:「當僱員收到僱主發給的供款紀錄時,應核對清楚供款額是否正確。如果有疑問,僱員可與積金局熱線中心聯絡,或直接向僱主或受託人查詢。」

 

由於僱主及僱員在二月正式開始供款,陳唐芷青預期在未來數個月內,與強積金供款有關的查詢及投訴數字將會增加。

 

積金局已於去年年初成立熱線中心,以應付市民對強積金的查詢。熱線中心至今共處理超過二十七萬個電話查詢及三千個書面查詢。

 

熱線中心現設有一百條電話線,服務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晚上八時,及星期六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

 

陳唐芷青說:「我希望僱主和僱員充分利用積金局的熱線服務,我們已準備就緒,為市民提供相關的資訊及協助。」

 

-完-

 

2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