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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僱主拖欠強積金供款將須繳附加費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將根據受託人每月提交的報告,向拖欠供款的僱主,徵收供款附加費。附加費將歸入有關僱員的強積金戶口。
在本月底前,積金局會向已參加強積金計劃的全體二十萬名僱主發信,提醒他們必須依期供款,如以往有累積欠交的供款,也要盡速清付。積金局將透過多種渠道廣泛宣傳有關訊息。
積金局董事會今日(二○○一年七月十九日)開會,審議了強積金制度實施後,僱主拖欠供款情況的報告。積金局在年初宣佈,考慮到強積金為全新制度,涵蓋二百多萬人,在實施初期難免會在供款過程方面出現一些技術及行政問題。故此,在六月底前的適應期內,積金局彈性處理有關供款問題,不向經受託人報告的拖欠供款僱主徵收附加費。但是,刻意拖欠供款的投訴個案,積金局仍然按法例規定處理。
根據強積金條例,僱主須在僱員糧期後十天內向受託人供款。若未有依期供款或數額不正確,受託人會發信通知僱主,在三十日的「結算期」內補交或糾正供款差異。
僱主若未有如期在「結算期」內辦妥供款手續,受託人必須向積金局報告。積金局接報後會向僱主發出通知書,要求他供款及支付年利率百分之十五的附加費。若僱主在首次通知書指定期內未有供款,積金局在接到受託人報告後,會發出第二次通知,要他立即供款及支付年利率百分之二十的附加費。
積金局主席李業廣說:「強積金計劃實施的初期,拖欠供款的個案多數是無心之失或技術犯規。強積金至今已推行了一段日子,各方面應已熟習有關運作。在保障計劃成員的大前提下,積金局須切實執法,以阻嚇僱主拖欠供款。」
自去年十二月至本年六月底,積金局共收到一千二百四十六宗投訴僱主拖欠供款的個案。其中六百六十宗已完成調查。其中九成半為誤報或技術犯規。經積金局跟進後,大部分僱主已迅速糾正問題。
在今日的會議上,董事會成員亦聽取了檢討強積金運作工作的進度報告。
積金局已邀請僱主、僱員、強積金業界及政府的代表,共同組成強積金計劃運作檢討委員會,檢討強積金計劃有關行政及運作方面的法例。檢討的目的是使強積金制度在運作上更暢順,並不涉及政策層面。積金局委任了夏佳理律師事務所協助檢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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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