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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訂明儲蓄利率」的新計算方法
在本年七月撤銷利率協議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下的保本基金,回報須達到三家香港的發鈔銀行港幣儲蓄戶口十二萬元存款的利率水平之平均數,受託人才能收取行政費用。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發言人今日說,法例規定保本基金的投資淨回報如不能達到積金局每月公佈的「訂明儲蓄利率」作基準計算的回報,受託人在該月便不能收取任何費用,包括受託人費及基金經理費。七月首兩日的「訂明儲蓄利率」為2.2500%,而七月餘下的日子則為1.9167%。
積金局較早前諮詢強積金業界,在六月修訂有關指引,闡明新的「訂明儲蓄利率」的計算方法。
積金局發言人表示,選取港幣十二萬元的結餘水平,是基於以現時強積金的供款水平,一般計劃成員需要一段時間才會累積到十二萬元。因此,十二萬元的水平於中短期而言,屬於合理水平,避免需經常性修訂指引。這計算方法對業界及公眾是直接、簡單及容易理解。
每個強積金計劃下須提供保本基金這項投資選擇。積金局每月會在本港的中英文報章各一份及積金局網頁公佈上月的「訂明儲蓄利率」。
-完-
200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