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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強積金中介人須協助僱主作出新安排
強積金中介人必須掌握有關強積金制度的最新資訊,以協助僱主作出安排,以符合強積金法例修訂後的新要求。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第2號)條例》已於7月19日生效。是次修例對強積金制度作出多項行政及運作上的改動,包括簡化有關僱主供款安排的程序。部分修例已經生效,其他的修例預計於2003年2月1日生效。
積金局營運總監(監管)于海平表示:「有關的行政改動,目的是方便參與強積金計劃的人士,但僱主必須留意修例的生效時間及新例的要求,以便作出相應的過渡安排。強積金中介人作為受託人與客戶之間的重要橋樑,有責任向僱主及計劃成員提供所需的協助及資料。」
提供《強積金中介人持續專業進修計劃》核心課程的認可機構現已提供有關強積金修例的課程。有關強積金制度的最新發展的課程,屬於持續專業進修計劃核心課程範圍。
積金局於今年一月推出《強積金中介人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並核准明愛成人及高等教育服務、職業訓練局財經事務培訓發展中心及香港證券專業學會為三間提供核心課程的認可機構。另外,為配合強積金中介人對專業進修的需求,積金局最近更核准香港理工大學企業經管人才發展中心為第四間認可機構。
持續專業進修計劃規定強積金中介人必須於每一曆年內最少修讀十小時的持續進修課程,其中最少有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須為強積金核心課程範圍。
不符合持續進修要求的中介人,可被積金局從強積金中介人資料紀錄冊中除名。被除名的中介人須交還其中介人證。
《強積金中介人持續專業培訓計劃指引》可於積金局網頁https://www.mpfa.org.hk/下載。
-完-
200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