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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積金局暫時撤銷劉珮施的強積金中介人註冊6個月

積金局暫時撤銷劉珮施作為強積金中介人的註冊,為期6個月,由202262日至20221211

 

積金局發現劉珮施20193月至6月期間,曾邀請或誘使一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參加某個強積金計劃或成為該計劃的成員,把該計劃成員在另一強積金計劃內的強積金轉移至該計劃。在過程中,劉珮施違反了《強制性公積金計條例》《強積金條例》的操守要求2,包括在進行受規管活動時,附中介人3行事須誠實、公平、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及持正,並須以按理可預期一個審慎的人在進行受規管活動時會有的謹慎、技巧和努力行事。她亦違反了《註冊中介人操要求指引》《指引》4及未有遵其主事中介人5的內部政及指引,其主要違規行為概如下:

 

1. 兩次冒充該計成員致電其強積金受託人,就該計的強積金帳戶作出查詢;

2. 在更改已填妥的表格前,未有取得該計劃成員的簡簽及指示作證明;

3. 在要求該計成員簽表格前,沒有確相關表格已填妥;及

4. 沒有向該計成員提供已簽署的表格副本

 

積金局在決定紀律制裁時,已考慮該個案的所有相關情況,包括劉珮施違規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和影響,以及其過往並無遭受積金局紀律處分的紀錄。

 

本個案由保業監管局作出調查後轉介積金局跟進。

 

有關本個案的紀律制裁行動聲明,請按此處

 

-完-

2022年6月2日

 

 

1. 劉珮施強積金註冊編1208082017216起是隸香港永明金有限公的附中介人。

2. 《強積金條例》第34ZL(1)(a)(b)條。

3. 附屬中介人隸屬於強積金主事中介人,並獲積金局註冊,代表主事中介人進行強積金銷售及推銷活動,以及提供受規管意見。

4. 指引規定,強積金中介人必須:

(a)確保在由客戶簽署的任何表格上填妥所有要項,才要求客戶簽署表格。已填妥的表格如有任何更改,必須由客戶簡簽。如實際上不可能由客戶簡簽,則必須證明是由客戶作出指示更改。表格副本必須在合理可行範圍內盡快交予客戶III.3);

(b)遵守其主事中介人就管控、程及操所訂定的規定III.20

5. 主事中介人是獲積金局註冊為可從事強積金銷售及推銷活動,以及提供受規管意見的商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