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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積金局將向違規僱主即時徵收罰款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提醒僱主,必須遵照《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規定,履行其強積金職責。而為了進一步打擊部分慣性拖欠供款或忽略相關行政安排的僱主,積金局將加強執法,於第三季起向該等違規僱主徵收罰款而不作另行通知。

積金局發言人表示:「積金局的首要任務是保障計劃成員的權益,所以對執法工作尤其重視。我們一直嚴厲執法,亦不時檢討和調整執法策略,以打擊違規僱主,保障計劃成員的利益。」

發言人補充:「強積金制度已實施超過11年,絕大部分僱主都熟悉其強積金責任及相關的行政安排,只有少數僱主沒有遵守法例要求。積金局發現,其中部分僱主有慣性的違規行為,往往待積金局作出跟進後,才繳付供款及附加費,或補交正確的資料。故此,為了打擊有關行為,積金局將向上述僱主徵收罰款而不作另行通知。」

積金局提醒僱主注意以下事項:

i. 準時為有關僱員作強制性供款
 
法規規定,僱主必須在每個供款期為每名僱員作出強積金供款。僱主須在訂明的供款日(即下月份的10號)或之前,把供款繳付強積金受託人。

違規僱主可被罰款$5,000或欠款的10%(以款額較大者為準)。積金局同時指出,局方除了可向沒有為僱員準時作出強積金供款的僱主徵收罰款,亦會透過民事訴訟向其追討欠款,以及作出刑事檢控,違規僱主最高可被罰款$45萬及監禁4年。
 
ii. 向計劃成員提供每月供款紀錄(行業計劃的臨時僱員除外)
 
僱主必須在作出供款後的7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僱員發出每月供款紀錄。供款紀錄必須包括僱員的入息款額、僱主及僱員的強積金供款款額、僱主從僱員的薪金扣除的供款款額,以及僱主向受託人支付供款的日期。

違規僱主可被罰款,首次失責的罰款為$10,000;其後再次失責的罰款最高可達$50,000。
 
iii. 強積金受託人申報僱員離職(行業計劃的臨時僱員除外)
 
如有僱員離職,僱主必須於該僱員的最後一個供款期或之前,以書面方式或在「付款結算書」中,向受託人申報該僱員的離職日期。

違規僱主可被罰款,首次失責的罰款為$5,000;其後再次失責的罰款最高可達$20,000。
 
積金局已於今年第二季發信予全港20多萬名僱主,提醒他們履行強積金責任及重申違規的罰則,並呼籲他們切勿以身試法。

- 完-

2012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