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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積金局歡迎規管強積金中介人條例草案獲通過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歡迎立法會今日(6月21日)通過《2011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通過後,法定的強積金中介人規管制度便得以設立。僱員自選安排(俗稱「強積金半自由行」)及中介人的法定規管制度將於2012年11月1日同步實施。
僱員自選安排容許僱員在現職期間,將現職的強積金供款帳戶內,由僱員強制性供款部分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每公曆年(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一次轉移至自選的受託人及計劃。屆時,230萬名僱員將可就自己的強積金權益擁有更大的選擇權。
僱員自選安排實施後,預料可自由轉移的強積金資產會由約41%增至逾67%。
僱員自選安排實施後,預計強積金計劃的銷售及推銷活動將會更頻繁。設立法定的強積金中介人規管制度將可加強規管上述活動,從而進一步保障計劃成員的權益。
積金局發言人表示:「積金局一直與強積金受託人緊密合作,確保僱員自選安排可順利實施。隨著有關條例草案獲通過,我們將進行最後階段的準備工作,包括為強積金中介人提供培訓課程,並推出廣泛的宣傳及教育活動,提升公眾人士對新安排的認識。」
在新的規管制度下,積金局將是唯一為強積金中介人註冊及就法定操守要求制定指引的機構。積金局亦會處理涉及強積金銷售及推銷活動的投訴,並全權決定是否施加紀律處分。
香港金融管理局、保險業監督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將會擔當法定的前線監督,負責監管和調查分別以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為主要業務的註冊強積金中介人。
法例於11月1日生效後,除法例訂明的特殊情況外,任何人如非註冊強積金中介人而進行銷售及推銷強積金計劃等受規管活動,即屬違法。
另一方面,註冊中介人必須遵守訂明的操守要求,包括要以誠實、公平的態度行事、以客戶的最佳利益為依歸、向客戶披露充分資料及盡量避免出現利益衝突等。如註冊中介人沒有遵守操守要求,將可能受到紀律處分,包括讉 責、罰款、暫時吊銷或撤銷註冊。
為了讓2012年11月1日前已向積金局註冊的中介人(以2012年5月31日計,註冊中介人數目為30,406)順利過渡至新制度,積金局會為他們提供兩年的過渡期。他們可於過渡期內,在法定制度下向積金局申請註冊,期間繼續從事銷售及推銷強積金計劃等受規管活動。
此外,積金局預計,僱員自選安排實施後,轉移累算權益的個案可能會大幅上升。有見及此,積金局已建立電子轉移系統(ePASS),讓受託人可透過此電子平台傳送轉移累算權益的數據資料。法例賦權積金局可指明受託人使用電子平台,並就相關事宜訂立規定。
另一方面,為了進一步打擊僱主拖欠供款,法例亦增訂新罪行,訂明僱主如未有按照法庭在民事訴訟中發出的判令,繳付拖欠的強積金強制性供款及供款附加費,即屬違法。法例亦訂定條文,如僱主持續沒有為他們的僱員作出強制性供款,他們可被處以每日罰款。
-完-
2012年6月21日
條例草案通過後,法定的強積金中介人規管制度便得以設立。僱員自選安排(俗稱「強積金半自由行」)及中介人的法定規管制度將於2012年11月1日同步實施。
僱員自選安排容許僱員在現職期間,將現職的強積金供款帳戶內,由僱員強制性供款部分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每公曆年(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一次轉移至自選的受託人及計劃。屆時,230萬名僱員將可就自己的強積金權益擁有更大的選擇權。
僱員自選安排實施後,預料可自由轉移的強積金資產會由約41%增至逾67%。
僱員自選安排實施後,預計強積金計劃的銷售及推銷活動將會更頻繁。設立法定的強積金中介人規管制度將可加強規管上述活動,從而進一步保障計劃成員的權益。
積金局發言人表示:「積金局一直與強積金受託人緊密合作,確保僱員自選安排可順利實施。隨著有關條例草案獲通過,我們將進行最後階段的準備工作,包括為強積金中介人提供培訓課程,並推出廣泛的宣傳及教育活動,提升公眾人士對新安排的認識。」
在新的規管制度下,積金局將是唯一為強積金中介人註冊及就法定操守要求制定指引的機構。積金局亦會處理涉及強積金銷售及推銷活動的投訴,並全權決定是否施加紀律處分。
香港金融管理局、保險業監督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將會擔當法定的前線監督,負責監管和調查分別以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為主要業務的註冊強積金中介人。
法例於11月1日生效後,除法例訂明的特殊情況外,任何人如非註冊強積金中介人而進行銷售及推銷強積金計劃等受規管活動,即屬違法。
另一方面,註冊中介人必須遵守訂明的操守要求,包括要以誠實、公平的態度行事、以客戶的最佳利益為依歸、向客戶披露充分資料及盡量避免出現利益衝突等。如註冊中介人沒有遵守操守要求,將可能受到紀律處分,包括讉 責、罰款、暫時吊銷或撤銷註冊。
為了讓2012年11月1日前已向積金局註冊的中介人(以2012年5月31日計,註冊中介人數目為30,406)順利過渡至新制度,積金局會為他們提供兩年的過渡期。他們可於過渡期內,在法定制度下向積金局申請註冊,期間繼續從事銷售及推銷強積金計劃等受規管活動。
此外,積金局預計,僱員自選安排實施後,轉移累算權益的個案可能會大幅上升。有見及此,積金局已建立電子轉移系統(ePASS),讓受託人可透過此電子平台傳送轉移累算權益的數據資料。法例賦權積金局可指明受託人使用電子平台,並就相關事宜訂立規定。
另一方面,為了進一步打擊僱主拖欠供款,法例亦增訂新罪行,訂明僱主如未有按照法庭在民事訴訟中發出的判令,繳付拖欠的強積金強制性供款及供款附加費,即屬違法。法例亦訂定條文,如僱主持續沒有為他們的僱員作出強制性供款,他們可被處以每日罰款。
-完-
201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