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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積金局建議容許分階段及以末期疾病為由提取權益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將向政府建議,容許強積金計劃成員分階段提取強積金權益,並以患上末期疾病為由提早提取權益。

積金局董事會今日(9月14日)接納「提取強積金權益檢討工作小組」的建議,提議政府修改《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以:

1. 權益發放方式
  • 容許達至退休年齡或符合提早退休提取強積金權益條件的計劃成員,選擇以一筆過或分階段形式提取權益,並賦權積金局就自願分階段提取權益安排訂明最低標準(例如提取次數╱款額)。
2. 提早提取強積金權益的新增理由
  • 容許計劃成員在取得醫生證明書證明其罹患末期疾病1的情況下,提早(在達至退休年齡前)全數提取其強積金權益。該證明書可由一名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簽發,而簽發日期不得超過計劃成員向有關受託人提出申索的日期之前的12個月。
積金局早前就提取強積金權益作為期三個半月的公開諮詢。諮詢期於2012年3月31日完結並共收到287份意見書。提供意見的人士包括強積金受託人、專業及業界團體、工會、監管機構及公眾人士。

積金局發言人表示,諮詢期間收到不少寶貴的意見和建議,約90%的回應均表示支持容許計劃成員退休時可分階段提取強積金權益,及以患上末期疾病為由提早提取權益。

發言人續說,積金局會將有關建議提交政府,並期望與政府、強積金業界以及醫療專業界別緊密合作,商討執行的細節,以便制定修訂法例的建議。

諮詢結果總結和積金局向政府提出的建議將於稍後上載於積金局網頁。

-完-


2012年9月14日

1「末期疾病」的定義會於法例中訂明為危及生命的疾病,而該疾病會導致計劃成員的剩餘預期壽命縮短至12個月或以下(由證明書簽發當日起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