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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以罹患末期疾病為理由提早提取強積金將於下月生效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提醒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成員,由2015年8月1日起,罹患末期疾病將新增為提早提取強積金權益的理由之一1
 
自該日起,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條例》),如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下統稱「醫生」)認為計劃成員因為患病,而令成員的預期壽命相當可能縮短至12個月或以下,醫生便可為成員簽發醫學證明書,以便成員以罹患末期疾病為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末期疾病並沒有指定的疾病種類。向受託人提出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時所提交的醫學證明書,其簽發日與申請日不可相距逾12個月,否則醫學證明書將不獲接受。
 
申請手續方面,計劃成員可直接聯絡所屬受託人拿取申請表格及由醫生填寫的醫學證明書表格,填妥後連同身分證明文件,直接交予受託人。受託人於收妥所有文件後,便會在30日內向成員支付強積金。如成員在不同強積金計劃持有帳戶,便須分別向每個計劃的受託人提出申請。
 
計劃成員須留意,如成員有自願性供款,該部分的提取安排須按有關強積金計劃的管限規則而定。假如成員提出申請後仍然在職,每個糧期的供款仍會繼續存入成員現職的供款帳戶内,成員如欲提早提取這些供款,隨後必須再次向受託人申請。
 
積金局已為新修訂製作宣傳單張,計劃成員可到積金局各辦事處、民政事務總署、勞工處、工業貿易署中小企業支援與諮詢中心、消費者委員會及稅務局索取。積金局亦有分發單張予那些於日常工作有機會接觸患有末期疾病成員的人士和機構,如病人組織、社工、保險代理人及強積金中介人等,以方便他們為有需要的成員提供協助。此外,積金局亦編印了一份專為醫生而設的單張,解釋新措施的重點。這兩份宣傳單張已上載至積金局網站。
 
另外,多項新修訂亦將於8月起生效,包括計劃成員若以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為理由提早提取累算權益,將不再需要取得前僱主的確認書,以證明僱傭合約已告終止。
 
而為簡化強積金行政程序,僱主參與強積金計劃後,積金局不會再向僱主發出「參與證明書」,但僱主會收到受託人發出的「參與通知」;僱員加入強積金計劃後,會收到受託人發出的「參與通知」,以取代現時發出的「接納通知」及「成員證明書」兩份文件。
 
根據《條例》,除了特定情況,計劃成員須待年滿65歲方可提取強積金。新修訂實施後,這些特定情況為:
  1. 年滿60歲並提早退休;
  2. 永久離開香港;
  3.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4. 罹患末期疾病;
  5. 只在一個強積金計劃內結餘不超過$5,000,且沒有結餘在其他強積金計劃內,而提出申索的日期距離最後一個供款日至少12個月;或
  6. 死亡(累算權益將成為成員遺產的一部分,由遺產代理人申請提取)。
積金局亦編製了一份全新單張,解釋各種可提早提取強積金的理由,包括須符合的條件、申請步驟及須注意的事項。這份單張已上載至積金局網站。
 
-完-
 
2015年7月27日


1 由該日起,在強積金制度實施後才參加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之計劃成員,亦可以罹患末期疾病為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其職業退休計劃內的最低強積金利益。就有關最低強積金利益的詳情,可參考積金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