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中心

新聞稿

計劃成員作虛假聲明提取強積金屬刑事罪行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就警方今天的行動,拘捕多名人士,包括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成員和涉嫌誘使他們作出虛假聲明以提早提取強積金的人士,有以下回應:
 
  1. 強積金制度是協助就業人士為退休作儲蓄。所以,《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條例》)訂明,計劃成員須待年滿65歲方可提取強積金。
     
  2. 但《條例》亦訂明,在某些特定情況下,計劃成員可提早提取強積金。其中一個特定情況為計劃成員將會或已永久離開香港。
     
  3. 如計劃成員以此理由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他必須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申索表格和相關文件,證明已獲准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以及提交一份法定聲明,聲明在特定日期永久離開香港。有關申請由受託人審批。
     
  4. 以永久離港申請提取強積金而作出虛假聲明屬刑事罪行,違反《條例》或其他條例,可判監禁及罰款。
     
  5. 積金局與警方及強積金受託人一直保持密切聯繫。積金局並與警方有通報機制,將懷疑有人士協助或教唆計劃成員犯案,或可能涉及其他犯罪行為的個案,轉介予警方跟進調查。
     
  6. 局方會繼續全力配合警方的行動,打擊違法行為。
     
  7. 積金局希望借此機會提醒計劃成員,作出虛假聲明屬刑事罪行,切勿以身試法。此外,強積金是為退休之用,提早提取會影響將來的退休儲備。
 
-完-
 

201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