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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分期提取強積金建議於2016年2月1日生效

政府今天(10月9日)於憲報刊登《2015年〈2015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生效日期)(第2號)公告》(《生效日期公告》),訂明由2016年2月1日起,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成員在退休或提早退休時可分期提取強積金。
 
目前,年滿65歲或提早於60歲退休1的計劃成員,只可一筆過提取強積金或將整筆強積金保留在計劃内繼續滾存。
 
在新措施下,除一筆過提取強積金外,這些計劃成員亦可選擇以分期形式提取強積金。受託人除必需交易費用2外,不得就整筆支付或該年内首四期的分期支付的強積金,向計劃成員收取費用或施加罰款,或從該成員的帳戶扣取費用。
 
《生效日期公告》將於2015年10月14日以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提交立法會。
 
-完-
2015年10月9日

1 申請人必須聲明已永久終止所有受僱及自僱工作,且無意再次受僱或自僱。
2 必需交易費用為強積金受託人為了作出有關支付而進行買賣投資所招致的, 或合理地相當可能如此招致的;及須向某方(該受託人除外)支付的款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