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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作虛假陳述提早提取強積金權益乃刑事罪行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提醒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成員及職業退休計劃成員,若向計劃受託人以永久離港為由,於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權益或「最低強積金利益」1時作出虛假陳述,即屬違法,可被判監禁和罰款。
今年5月,一名職業退休計劃成員因為在向計劃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陳述以申請提早提取「最低強積金利益」,被裁定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罪名成立,被判社會服務令80小時。
該名成員於2013年9月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計劃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其「最低強積金利益」,並聲明自己從未作出過同類的提取申請。不過,根據積金局的紀錄冊,該名成員曾於2005年以同一理由,提早提取強積金權益。積金局於是將個案轉交警方作進一步調查。其後,該名成員被檢控。
在2014-15年度,有兩宗涉及職業退休計劃成員的類似個案被積金局轉介予警方調查,最終該兩名成員被法庭定罪,分別被判社會服務令及緩刑監禁。
另外,在2014-15年度,共有69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下的虛假陳述而被法庭定罪,平均罰款約$4,500,更有一名強積金計劃成員於2014年4月被判處監禁21日。
強積金計劃或職業退休計劃成員若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權益或「最低強積金利益」時,需要作出法定聲明,在宣誓文件上聲稱從沒有於較早日期以相同理由獲支付強積金權益或「最低強積金利益」。
計劃成員必須在宣誓前清楚閱讀及了解宣誓表格上的一切內容和相關的警告。作出虛假陳述屬嚴重罪行,如計劃成員罔顧後果提交虛假資料作出申請,其申請但會遭到拒絕,有關成員還須負上刑責。
積金局一直有就作出虛假陳述,藉詞永久離開香港而提取強積金或「最低強積金利益」的計劃成員採取執法行動,更於2014年9月修訂相關的法定聲明表格,在表格上面顯著地加強警告的字句,提醒計劃成員,作出虛假陳述以提早提取強積金或「最低強積金利益」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監禁及罰款。
-完-
2016年6月22日
今年5月,一名職業退休計劃成員因為在向計劃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陳述以申請提早提取「最低強積金利益」,被裁定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罪名成立,被判社會服務令80小時。
該名成員於2013年9月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計劃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其「最低強積金利益」,並聲明自己從未作出過同類的提取申請。不過,根據積金局的紀錄冊,該名成員曾於2005年以同一理由,提早提取強積金權益。積金局於是將個案轉交警方作進一步調查。其後,該名成員被檢控。
在2014-15年度,有兩宗涉及職業退休計劃成員的類似個案被積金局轉介予警方調查,最終該兩名成員被法庭定罪,分別被判社會服務令及緩刑監禁。
另外,在2014-15年度,共有69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下的虛假陳述而被法庭定罪,平均罰款約$4,500,更有一名強積金計劃成員於2014年4月被判處監禁21日。
強積金計劃或職業退休計劃成員若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權益或「最低強積金利益」時,需要作出法定聲明,在宣誓文件上聲稱從沒有於較早日期以相同理由獲支付強積金權益或「最低強積金利益」。
計劃成員必須在宣誓前清楚閱讀及了解宣誓表格上的一切內容和相關的警告。作出虛假陳述屬嚴重罪行,如計劃成員罔顧後果提交虛假資料作出申請,其申請但會遭到拒絕,有關成員還須負上刑責。
積金局一直有就作出虛假陳述,藉詞永久離開香港而提取強積金或「最低強積金利益」的計劃成員採取執法行動,更於2014年9月修訂相關的法定聲明表格,在表格上面顯著地加強警告的字句,提醒計劃成員,作出虛假陳述以提早提取強積金或「最低強積金利益」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監禁及罰款。
-完-
2016年6月22日
1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豁免)條例》,獲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成員在離職時,須按法定的計算方法,計算「最低強積金利益」,再把相關數額全數由職業退休計劃轉至強積金戶口保存,留作日後退休之用。「最低強積金利益」跟強積金權益一樣,須在符合相關法例訂明的情況下方可提取。職業退休計劃成員若永久離開香港,法例規限只能一生一次以此為理由,提早提取他們的「最低強積金利益」或強積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