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中心

新聞稿

虛假陳述提早提取強積金屬違法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提醒強積金計劃或職業退休計劃成員,切勿因提早提取強積金而作出虛假聲明。
 
早前一名職業退休計劃成員因為在向計劃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陳述,以申請提早提取其「最低強積金利益」1,在去年11月被裁定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罪名成立,被判即時入獄三個星期。
 
該名成員於2016年2月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計劃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其「最低強積金利益」,並聲明自己從未作出過同類的提取申請。不過,根據積金局的紀錄冊,該名成員曾於2015年以同一理由,提早提取強積金權益。積金局遂把個案轉交警方作進一步調查。
 
該名成員為首名因作出虛假陳述以申請提早提取「最低強積金利益」而被判囚的職業退休計劃成員。
 
根據現行法例,強積金計劃或職業退休計劃成員若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權益或「最低強積金利益」時,需要作出法定聲明,在宣誓文件上聲稱從沒有於較早日期以相同理由獲支付強積金權益或「最低強積金利益」,一旦作出虛假陳述,即屬違法,可被判監禁和罰款。
 
在2015-16年度,有兩名涉及職業退休計劃的成員因作出虛假陳述被法庭定罪,分別被判社會服務令80小時及罰款$4,000。
   
-完-
 
2017年1月17日


1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豁免)條例》,獲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成員在離職時,須按法定的計算方法,計算「最低強積金利益」,再把相關數額全數由職業退休計劃轉至強積金戶口保存,留作日後退休之用。「最低強積金利益」跟強積金權益一樣,須在符合相關法例訂明的情況下方可提取。職業退休計劃成員若永久離開香港,法例規限只能一生一次以此為理由,提早提取他們的「最低強積金利益」或強積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