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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積金局就[X]偏離《註冊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作出紀律命令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就[X]於2012年11月至2014年7月期間,因偏離《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下的《註冊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操守指引》)1,向[X]作出包括罰款$50萬的紀律命令。
[X]作為主事中介人2,在評估客戶所揀選的強積金基金組合的風險水平,是否高於經[X]或其附屬中介人3所評定的客戶可承受風險狀況時,採取了與《操守指引》4不同的標準,因此偏離《操守指引》的標準,未有將5,154名客戶界定為風險錯配的個案5。
此外,[X]對所有風險錯配的個案,未有按《操守指引》為有關談話內容備有錄音,或進行售後電話/書面確認6,共涉及6,860名客戶。當中,5,154名為上述未有被[X]界定為風險錯配的客戶。至於其餘1,706名被界定為風險錯配的客戶,[X]向這些客戶要求他們對是否了解所涉及的風險錯配作出了書面確認,並為所涉及風險錯配而進行的投資提供了理由。
積金局在決定上述紀律命令時,已考慮到個案的所有相關情況,包括:(i) 沒有證據顯示有任何客戶蒙受損失;(ii) [X]已採取補救措施,包括通知受影響客戶其投資所涉及的風險並實施新合規程序;(iii) 已聘請獨立顧問審視受影響個案及作出了補救措施;(iv) [X]全面配合積金局的審視工作;(v) [X]真誠地認為其採用的標準及程序經已符合《操守指引》的精神;(vi) [X]在過往沒有遭受積金局紀律處分的紀錄;以及(vii)已委任新的管理層管理[X]。
[X]偏離《操守指引》的個案是由保險業監管局進行實地查察時發現,並經其調查後轉介積金局跟進。
-完-
2019年9月24日
1. 按《強積金條例》第34ZL(1)(d)條,主事中介人在進行受規管活動時,如為確保該受規管活動對有關客戶屬適當而有需要顧及該客戶的特定情況,便必須顧及該情況。按《強積金條例》第34ZL(3)(a)條,主事中介人須設立及維持妥善的管控及程序,以確保該主事中介人及每名隸屬該主事中介人的附屬中介人均遵守操守要求。
2. 強積金主事中介人是獲積金局註冊為可從事強積金銷售及推銷活動,以及提供受規管意見的商業機構。
3. 強積金附屬中介人隸屬於強積金主事中介人,並獲積金局註冊,代表主事中介人進行強積金銷售及推銷活動,以及提供受規管意見。
4. 《操守指引》闡述積金局在甚麼情況下,會信納強積金中介人已遵從或沒有遵從《強積金條例》下的操守要求,以供積金局決定是否作出任何紀律制裁命令。
5. 按《操守指引》第III.29段,只要客戶選擇了一個風險水平高於其經評定的風險狀況的成分基金時,中介人便必須完成多項程序(a)至(f),例如向客戶清楚解釋所選基金的風險及該基金或許不適合該客戶。中介人必須對多項事宜作出書面記錄,其中包括中介人對客戶作出的解釋及客戶就其基金選擇所提供的理由。中介人亦須要求客戶簽署文件予以確認,並提交客戶一份已簽署文件的副本。然而,[X]只是當客戶所選擇的所有成分基金的加權平均風險水平高於其經評定的風險狀況時,才進行第III.29(a)至(f)段的程序。
5. 按《操守指引》第III.30段,如果客戶選擇了風險水平高於其經評定的風險狀況的成分基金時,中介人便必須使用錄音系統,把其與客戶就風險錯配的談話內容錄音,作為日後的審計線索。假如談話內容沒有錄音,便須作售後確認(透過致電或書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