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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金局取消[X]強積金中介人資格10個月

積金局取消[X]強積金中介人資格110個月,由2020年2月11日至12月10日。

積金局發現[X]在2018年3月期間,邀請一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將其名下兩個強積金計劃內的強積金轉移至另一個強積金計劃時,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2中列明中介人行事須誠實、公平、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及持正的操守要求,亦違反《註冊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3。[X]主要的違規行為概述如下︰

 

  1. 在未經計劃成員的授權下轉移其強積金;
  2. 為了轉移有關強積金,將有關計劃成員的個人資料透露予第三方,由第三方冒充計劃成員致電兩間強積金受託人,以獲得該計劃成員的強積金帳戶資料;及
  3. 要求計劃成員簽署七張強積金表格前,沒有確保表格已填妥。

 

積金局在決定紀律制裁時,已考慮該個案的所有相關情況,包括[X]坦白承認有關行為及他過往並無遭受積金局紀律處分的紀錄。

本個案由保險業監管局作出調查後轉介積金局跟進。

有關紀律行動聲明,請按此處

-完-

2020年2月11日

1. [X](強積金註冊編號xxxxxx)曾是隸屬於[Y (一個主事中介人)]的註冊附屬中介人。他由2019年10月10日起已不是註冊中介人。
2.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34ZL(1)(a)條列明在進行受規管活動時,強積金中介人其行事須誠實、公平、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及持正。
3. 《註冊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第III.3段列明註冊中介人必須確保在由客戶簽署的任何表格上填妥所有要項,才要求客戶簽署表格。第III.8段列明註冊中介人進行與註冊計劃/成分基金有關的銷售及推銷活動及提供有關的受規管意見時,其行事必須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第III.9段列明註冊中介人必須把客戶所提供的全部資料視作機密資料,除非在法例准許的情況下,否則不得披露或使用該等資料,亦應避免不當地使用在業務活動過程中所取得的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