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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金局文章
2017年11月
拆解強積金供款謬誤
法例規定僱主必須準時為僱員作出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供款,否則會構成刑事罪行。在2016-17年度,有293宗因拖欠供款而被法庭定罪的案件。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發現,部分僱主由於錯誤理解供款安排,因此觸犯法例。其中一個常見的情況,是他們以為只要在供款日或之前寄出支票予受託人,便不會遲交供款。事實上,受託人必須於供款日或之前收到供款支票及付款結算書,信封上的郵戳日期不會被視作供款的日期。故此僱主有責任預留足夠的郵遞時間,並支付足夠的郵資,確保支票及付款結算書於供款日或之前成功送達受託人。
另一個謬誤是,僱主以為安排了自動轉帳作出供款後,只要銀行帳戶內有足夠款項支付僱主及僱員部分的強積金供款,便會萬無一失。但僱主往往忽略將已填妥的付款結算書,於供款日或之前送達受託人。如欠交付款結算書,或結算書上的資料不準確,受託人將不會執行自動轉帳,僱主同樣會被視作欠交供款。
第三種情況是僱主以為必須使用受託人預製的付款結算書,以為未收到付款結算書,以致未有準時供款,是受託人的責任。其實預製的付款結算書只是受託人額外提供的服務,而非其法定責任。即使受託人沒有提供,僱主都必須自行填妥付款結算書。一般而言,受託人的預製付款結算書的式樣可於其網頁下載。
要做個精明僱主,記得留意以下提示:
- 利用受託人提供的網上系統或供款軟件,支付供款和提交付款結算書;
- 無論以哪種方式支付供款,都須把供款連同已填妥的付款結算書,在供款日或之前送達受託人;
- 向受託人支付供款後,應在七個工作天內向每名僱員提供該月的供款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