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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
(以下為積金局執行董事(政策)余家寶署名文章,於2020年12月9日於香港經濟日報刊載)
再談以「永久離港」為由提早提取強積金
近日,移民議題再次成為坊間熱話,連帶對於如何以「永久離港」為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亦受到關注。有見不少有關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由提早提取強積金的報道和討論有所偏差,積金局藉此作一些解說,以釐清當中一些誤解。
強積金制度設立的目的是協助打工仔為退休作儲蓄和投資,制度的基本設計是規定計劃成員年滿65歲,才可以選擇一筆過或分期提取強積金,惟在六個特定情況,包括年滿六十歲提早退休、永久離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小額結餘帳戶(註1) 以及死亡,才可以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
誤解:單靠旅遊證件可證明永久離開香港?
強積金計劃成員如果以「永久離港」這個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門檻並不低。申請人必須先向受託人提交申索表格、相關文件和證據,以及法定聲明,聲明自己在特定日期永久離開香港往其他地方居住及無意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而申請人有責任提供令受託人信納其已獲准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文件及資料作為佐證以供核實。
何謂受託人信納的相關文件和證據?這與申索人計劃移居的地方、離開的理由及個人情況息息相關。受託人擔當把關的角色,在核實「永久離港」提早提取強積金的申請時,必須基於申請人提供的所有資料及事實陳述作整體的審核後才作出決定,包括檢視申請人所提交的佐證有否矛盾之處。必須強調,單靠旅遊證件並不足以證明申索人已獲准前往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申請人須提供其他證明文件,例如由目的移居地相關部門簽發的居留許可證、於移居地的租置物業住址證明、公用事業帳戶資料(如水/電費帳單等),或由香港稅務局發出的離港清稅文件等,以便受託人作出審批決定。
舉例說,「回鄉證」是大部份港人擁有的旅行證件,因此單憑「回鄉證」是不足夠作為計劃移居中國內地的證明。申請人須出示「回鄉證」以外的證明文件,包括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租住房屋的合約、委聘書等,作為「永久離港」的證明。同樣地,單憑出示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亦不足夠作為移居英國的證明。申請人應出示其他證明文件讓受託人可整體審視個案。為避免有可能以「永久離港」為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被濫用的情況,積金局不時與受託人溝通,要求受託人做好第一站把關工作,確保審核程序符合法例要求,防止機制被濫用。
訛稱永久離港屬刑事罪行
積金局亦發現有犯罪集團藉近期嚴峻的經濟環境,甚至聲稱因應疫情就提取強積金有特別安排,教唆計劃成員訛稱永久離港以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旨在從中收取佣金獲利,當中涉及刑事罪行,就這類個案,積金局會透過通報機制,轉介警方處理。另一方面,積金局亦奉勸中介人要提高警愓,切勿墮入教唆他人作出虛假聲明的陷阱。
如計劃成員並非真正永久離港,卻作出虛假聲明訛稱以「永久離港」為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有關申索人已涉嫌違反《強積金條例》。如有證據顯示其宣誓屬虛假,積金局可提出刑事檢控,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及監禁1年。
強積金的設立原意是協助打工仔在在職時透過定時儲蓄,未雨綢繆,為退休生活做好準備。因此,計劃成員必須謹記強積金屬於長線投資,並具備複息效應的特點,其設計在於讓強積金權益能在計劃成員的工作生涯中不斷滾存增值,達到積少成多的效果。如果成員提早取回強積金對退休部署肯定有深遠影響,最終可能「得不償失」,更加不應受不法分子唆擺,以身試法。
註1. 申索人必須只在一個強積金計劃內結餘不超過$5,000,且沒有結餘在其他強積金計劃內,而申索人提出申請提取強積金的日期距離最後一個供款日至少12個月。申索人亦須聲明其日後無意受僱或自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