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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

以「永久離港」為由提早提取強積金全因移民?

近日,有不少有關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由提早提取強積金的報道和討論,有媒體更將相關數字與「移民」這課題混為一談,其實有關說法並非屬實,當中存有誤解,故藉此欄釐清何謂以「永久離港」提早提取強積金,讓大家有更全面的認識。  

 

強積金的設立,是協助打工仔為退休作儲蓄和投資。根據法例,計劃成員須年滿65歲,才可以選擇一筆過或分期提取強積金,只有在六個特定情況下,計劃成員才可以提早提取強積金,當中包括「永久離港」。

 

「永久離港」不一定是移民

 

強積金涵蓋的對象除了香港僱員之外,亦包括持工作簽證來港工作的外籍人士和本身擁有外國護照的僱員。換言之,以「永久離港」為由提早提取強積金的申索人,其實不一定是因為移民,當中還包括結束在港工作而返回原居地的僱員。因此,單憑相關數據以偏概全地解讀為移民並不正確。

 

計劃成員如果以「永久離港」這個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必須先向受託人提交申索表格和法定聲明,聲明自己在特定日期永久離開香港,以及提交相關文件和證據,證明已獲准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例如擁有外國護照。申索文件和證據必須令受託人信納才會批准。

 

事實上,以「永久離港」為由申請提取強積金的宗數時有起伏。以整年計,過去三年以此理由申請提取強積金的宗數則持續下降,由2017年的36,500宗逐步下降至2019年的30,300宗,而今年第一季的申索數目或提取金額都低於之前兩季。

 

訛稱永久離港屬刑事罪行

 

積金局時有發現有犯罪集團藉近期經濟環境,教唆計劃成員訛稱永久離港以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甚至從中收取佣金獲利,當中涉及刑事罪行,如發現這類個案,積金局會轉介警方處理。

 

如計劃成員並非真正永久離港,卻作出虛假聲明訛稱以「永久離港」為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有關申索人已涉嫌違反《強積金條例》。如有證據顯示其宣誓屬虛假,積金局可提出刑事檢控,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及監禁1年。

 

過去三年就有超過170人,因宣誓屬虛假或提供誤導資料而被定罪。最近就有一名計劃成員因作虛假聲明提取強積金而被判感化令。積金局提醒計劃成員不要以身試法或受不法分子利用而誤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