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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制度覆蓋率高、安全和可持續

剛剛的10月底,我與積金局行政總監羅盛梅女士及局方一行人員到北京參加由OECD、國際退休金監管機構組織,以及銀保監合辦的「國際養老金監督官組織全球養老論壇」,與全球各地多個私營退休金制度監管機構代表、國際專家及業界人士,就退休保障制度相關的議題交流。我亦趁在京期間拜會了多個相關中央部委,並就此交換意見。

是次論壇有超過50個地區參加。除了向各地代表取經,探索值得香港借鑑的措施外,我亦有幸擔任論壇的其中一位主講嘉賓,介紹香港強積金制度的成效。
 
此行令我感到最鼓舞的,是看到強積金制度,即所謂的「第二支柱」強制性退休儲蓄制度,獲得不同國際專家的高度評價,而中央部委官員亦認同強積金制度發揮了應有的作用。
 
與全球趨勢相若,香港正面對人口老齡化的問題。根據統計處的最新推算,到2040年左右,差不多每十名香港人便有三名是長者,公共財政將面對重大壓力。加上全球低息經濟環境,退休養老頓成各個經濟體系最棘手的社會問題之一。強積金制度的設立,除了為所有打工仔提供基本的退休保障,亦旨在確保社會可持續發展,不須把退休保障的擔子轉嫁予下一代或由納稅人承擔。
 
完成訪京之行後,積金局隨即在香港主辦「私營退休計劃的反思與優化」研討會,並邀請了OECD 私營退休金小組首席經濟師兼主管Pablo Antolin博士出席,與本地專家和業界人士分析全球私營退休計劃的長遠發展,探討優化強積金制度的方向。
 
Pablo Antolin博士在研討會上提到,越來越多地區採納類似香港強積金制度的退休金制度,倚重第二支柱提供退休保障,已成為全球趨勢。自智利率先在1981年成立第二支柱制度,香港亦在2000年設立第二支柱強積金制度。此後,採用第二支柱制度的地區持續增加,由2000年的11個升至2016年的33個。
 
香港擁有實施第二支柱的制度優勢,包括健全的法治制度、能與國際接軌的穩健金融體制,加上良好的政府管治,以這些優厚條件為基礎,推行強制性的退休儲蓄計劃,實在非常合適香港社會的發展需要。
 
然而,要落實這個經長期討論才得到各方共識、且影響深遠的退休保障政策,是一項史無前例的龐大社會工程,當中難免遇到不少挑戰。但局方一直堅守信念,以維護成員利益為前提,砥礪前行,令強積金制度得以穩健發展,所以這絕對是得來不易的成果。
 
多年來,積金局不斷改革優化強積金制度,為成員創優增值。我們又應如何檢視制度的成效?按世界銀行於2016年制定以「成果為本」的私營退休金評估框架,強積金制度在覆蓋率、安全程度及可持續程度這三方面均表現理想。
 
就覆蓋率而言,強積金在香港的覆蓋範圍非常廣闊。強積金實施前,香港只有三分一的就業人口享有退休保障。目前,約85%就業人口已獲強積金或其他退休計劃所保障,此乃國際極高水平。
 
就可持續程度而言,強積金資產建基於成員定期定額的供款,在財政上能持續運作,不會出現因資產不足而須由政府、僱主或僱員補貼的情況。現時強積金總資產值超過$8,500億,相當於2017年香港本地生產總值約三成。此外,根據2016年「全球退休金可持續指數」顯示,香港整體退休金制度的長期可持續程度,在全球54個地區中名列14;單以亞洲論,香港更是亞洲區獲最高分數的地區。
 
就安全程度而言,強積金制度設有四層保障:嚴謹的核准及申請程序、持續監察以信託形式管理的強積金資產1、強積金受託人須購買彌償保險,及設有補償基金2,確保強積金制度安全可靠。
 
要令強積金制度更完善,積金局從未有停下改革步伐,不斷透過提高管治水平、運作透明度,及推行數碼轉型,進一步改善效率和充足程度等方面。
 
為提升強積金制度的效率,積金局努力不懈,透過不同措施,增加巿場競爭。在各方努力下,過去十年,平均基金開支比率下降了26%至現時的1.54%。去年推出的預設投資策略(「預設投資」),其基金不單設有收費上限,更帶來指標作用。自「預設投資」推出以來,已有130個基金減費,減幅高達55%。構建中的中央電子平台「積金易」,更會令強積金制度的不同用家,在處理強積金交易或管理強積金帳戶上更有效率,亦為強積金未來的改革鋪路。
 
至於在充足程度方面,大家需要留意,強積金制度只是香港其中一根退休保障支柱,須與其他支柱相輔相成,互相補足,才可滿足市民退休需要。預料日後落實自願性供款的扣稅優惠,可鼓勵成員增加供款,保留更大筆儲備,令退休生活更有保障。
 
退休保障制度是重要的社會政策。面對人口持續老化、低息的投資環境,如何確保退休人士維持合理的退休生活水平、退休制度可持續和穩定發展,是各地政府必須面對的重大議題。
 
正如Pablo Antolin博士指出,每個地區也有其獨特的社會和歷史背景,並沒有一個方案是最好的。要令強積金制度更切合香港社會需要,我們有賴與各持份者不斷研究探討,例如討論長遠應否增加供款及年期,以加強保障和應對長壽風險,共同建設更符合成員期望的強積金制度。

 

 

我與行政總監羅盛梅女士及局方一行人員到北京拜託多個中央部委,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

黃友嘉博士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主席


1.強積金資產由合資格的保管人妥善保管並與僱主強積金受託人及其他服務提供者的資產分開
2.強積金受託人須購買專業彌償保險以就訂明風險例如強積金受託人或其服務提供者的欺詐及疏忽行為所導致的損失向計劃成員作出賠償倘若專業彌償保險未能充分賠償該等損失計劃成員可向補償基金申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