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金局
積金·誌
強積金制度覆蓋率高、安全和可持續
剛剛的10月底,我與積金局行政總監羅盛梅女士及局方一行人員到北京參加由OECD、國際退休金監管機構組織,以及銀保監合辦的「國際養老金監督官組織全球養老論壇」,與全球各地多個私營退休金制度監管機構代表、國際專家及業界人士,就退休保障制度相關的議題交流。我亦趁在京期間拜會了多個相關中央部委,並就此交換意見。
是次論壇有超過50個地區參加。除了向各地代表取經,探索值得香港借鑑的措施外,我亦有幸擔任論壇的其中一位主講嘉賓,介紹香港強積金制度的成效。
此行令我感到最鼓舞的,是看到強積金制度,即所謂的「第二支柱」強制性退休儲蓄制度,獲得不同國際專家的高度評價,而中央部委官員亦認同強積金制度發揮了應有的作用。
與全球趨勢相若,香港正面對人口老齡化的問題。根據統計處的最新推算,到2040年左右,差不多每十名香港人便有三名是長者,公共財政將面對重大壓力。加上全球低息經濟環境,退休養老頓成各個經濟體系最棘手的社會問題之一。強積金制度的設立,除了為所有打工仔提供基本的退休保障,亦旨在確保社會可持續發展,不須把退休保障的擔子轉嫁予下一代或由納稅人承擔。
完成訪京之行後,積金局隨即在香港主辦「私營退休計劃的反思與優化」研討會,並邀請了OECD 私營退休金小組首席經濟師兼主管Pablo Antolin博士出席,與本地專家和業界人士分析全球私營退休計劃的長遠發展,探討優化強積金制度的方向。
Pablo Antolin博士在研討會上提到,越來越多地區採納類似香港強積金制度的退休金制度,倚重第二支柱提供退休保障,已成為全球趨勢。自智利率先在1981年成立第二支柱制度,香港亦在2000年設立第二支柱強積金制度。此後,採用第二支柱制度的地區持續增加,由2000年的11個升至2016年的33個。
香港擁有實施第二支柱的制度優勢,包括健全的法治制度、能與國際接軌的穩健金融體制,加上良好的政府管治,以這些優厚條件為基礎,推行強制性的退休儲蓄計劃,實在非常合適香港社會的發展需要。
然而,要落實這個經長期討論才得到各方共識、且影響深遠的退休保障政策,是一項史無前例的龐大社會工程,當中難免遇到不少挑戰。但局方一直堅守信念,以維護成員利益為前提,砥礪前行,令強積金制度得以穩健發展,所以這絕對是得來不易的成果。
多年來,積金局不斷改革優化強積金制度,為成員創優增值。我們又應如何檢視制度的成效?按世界銀行於2016年制定以「成果為本」的私營退休金評估框架,強積金制度在覆蓋率、安全程度及可持續程度這三方面均表現理想。
就覆蓋率而言,強積金在香港的覆蓋範圍非常廣闊。強積金實施前,香港只有三分一的就業人口享有退休保障。目前,約85%就業人口已獲強積金或其他退休計劃所保障,此乃國際極高水平。
就可持續程度而言,強積金資產建基於成員定期定額的供款,在財政上能持續運作,不會出現因資產不足而須由政府、僱主或僱員補貼的情況。現時強積金總資產值超過$8,500億,相當於2017年香港本地生產總值約三成。此外,根據2016年「全球退休金可持續指數」顯示,香港整體退休金制度的長期可持續程度,在全球54個地區中名列14;單以亞洲論,香港更是亞洲區獲最高分數的地區。
就安全程度而言,強積金制度設有四層保障:嚴謹的核准及申請程序、持續監察以信託形式管理的強積金資產1、強積金受託人須購買彌償保險,及設有補償基金2,確保強積金制度安全可靠。
要令強積金制度更完善,積金局從未有停下改革步伐,不斷透過提高管治水平、運作透明度,及推行數碼轉型,進一步改善效率和充足程度等方面。
為提升強積金制度的效率,積金局努力不懈,透過不同措施,增加巿場競爭。在各方努力下,過去十年,平均基金開支比率下降了26%至現時的1.54%。去年推出的預設投資策略(「預設投資」),其基金不單設有收費上限,更帶來指標作用。自「預設投資」推出以來,已有130個基金減費,減幅高達55%。構建中的中央電子平台「積金易」,更會令強積金制度的不同用家,在處理強積金交易或管理強積金帳戶上更有效率,亦為強積金未來的改革鋪路。
至於在充足程度方面,大家需要留意,強積金制度只是香港其中一根退休保障支柱,須與其他支柱相輔相成,互相補足,才可滿足市民退休需要。預料日後落實自願性供款的扣稅優惠,可鼓勵成員增加供款,保留更大筆儲備,令退休生活更有保障。
退休保障制度是重要的社會政策。面對人口持續老化、低息的投資環境,如何確保退休人士維持合理的退休生活水平、退休制度可持續和穩定發展,是各地政府必須面對的重大議題。
正如Pablo Antolin博士指出,每個地區也有其獨特的社會和歷史背景,並沒有一個方案是最好的。要令強積金制度更切合香港社會需要,我們有賴與各持份者不斷研究探討,例如討論長遠應否增加供款及年期,以加強保障和應對長壽風險,共同建設更符合成員期望的強積金制度。
我與行政總監羅盛梅女士及局方一行人員到北京拜託多個中央部委,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
黃友嘉博士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主席
2.強積金受託人須購買專業彌償保險,以就訂明風險(例如強積金受託人或其服務提供者的欺詐及疏忽行為)所導致的損失向計劃成員作出賠償。倘若專業彌償保險未能充分賠償該等損失,計劃成員可向補償基金申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