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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操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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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中介人在進行受規管活動時,若採取一切合理步驟迅速及準確地執行客戶指示,並通知客戶將會在一段合理的指定時間內把指示轉交予積金易平台,而且其後能在該指定時間內轉交指示,則已大致符合《註冊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 第III.18段的規定。註冊中介人應合理地釐定其「指定時間」,以確保客戶的指示可「迅速」地執行。重點是要讓客戶知悉註冊中介人執行客戶指示的進度,並確保遵守《註冊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
的精神。註冊中介人如延遲或未能執行客戶的指示,須於合理時間內通知客戶。
附屬中介人使用助理介面為客戶擬備和轉發表格時,可保留該表格的副本。當有關表格按「積金易」平台的系統流程發送至客戶檢閱後,「積金易」平台便會向附屬中介人發送一個參考編號。按《操守指引》第III.3段的規定,附屬中介人或其主事中介人必須在合理可行範圍內,盡快把相關表格的副本(不論該表格是否已經簽署)連同「積金易」平台發出的參考編號一併提供予客戶,以便客戶備存有關紀錄,而主事中介人亦須保存相關表格的副本及參考編號最少七年,以便日後查閱交易紀錄並與客戶跟進。
一般而言,如客戶是透過本身的「積金易」平台帳戶直接提交載有計劃行政指示的表格,附屬中介人便無須另行向客戶提供有關表格的副本,而主事中介人亦無須保存有關表格的副本最少七年。
如附屬中介人在協助客戶提交計劃行政指示的過程中進行任何受規管活動1 ,則該附屬中介人(及/或其主事中介人)須遵守《操守指引》所載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操守指引》第III.58段的規定,即附屬中介人(及/或其主事中介人)須記錄其給予客戶的任何受規管意見,包括提供有關意見的理據,並請客戶在文件上簽署以確認上述事項。此外,有關文件的實物副本或電子版副本必須交予客戶,而主事中介人須保存已簽署文件的正本(如在文件印本上簽署)或所有電子紀錄(如以電子方式簽署)最少七年。
1. 如欲瞭解更多有關受規管活動的資料,請瀏覽積金局網站的其他常見問題。
備註:所列出的常見問題未必涵蓋註冊中介人可能遇到的所有情況。為協助註冊中介人在使用「積金易」平台時遵守法定要求及不時修訂的相關指引,積金局保留在有需要時增訂、更新或刪除常見問題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