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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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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中介人在进行受规管活动时,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迅速及准确地执行客户指示,并通知客户将会在一段合理的指定时间内把指示转交予积金易平台,而且其后能在该指定时间内转交指示,则已大致符合《注册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 第III.18段的规定。注册中介人应合理地厘定其「指定时间」,以确保客户的指示可「迅速」地执行。重点是要让客户知悉注册中介人执行客户指示的进度,并确保遵守《注册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
的精神。注册中介人如延迟或未能执行客户的指示,须于合理时间内通知客户。
附屬中介人使用助理介面為客戶擬備和轉發表格時,可保留該表格的副本。當有關表格按「積金易」平台的系統流程發送至客戶檢閱後,「積金易」平台便會向附屬中介人發送一個參考編號。按《操守指引》第III.3段的規定,附屬中介人或其主事中介人必須在合理可行範圍內,盡快把相關表格的副本(不論該表格是否已經簽署)連同「積金易」平台發出的參考編號一併提供予客戶,以便客戶備存有關紀錄,而主事中介人亦須保存相關表格的副本及參考編號最少七年,以便日後查閱交易紀錄並與客戶跟進。
一般而言,如客户是透过本身的「积金易」平台帐户直接提交载有计划行政指示的表格,附属中介人便无须另行向客户提供有关表格的副本,而主事中介人亦无须保存有关表格的副本最少七年。
如附属中介人在协助客户提交计划行政指示的过程中进行任何受规管活动1 ,则该附属中介人(及/或其主事中介人)须遵守《操守指引》所载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操守指引》第III.58段的规定,即附属中介人(及/或其主事中介人)须记录其给予客户的任何受规管意见,包括提供有关意见的理据,并请客户在文件上签署以确认上述事项。此外,有关文件的实物副本或电子版副本必须交予客户,而主事中介人须保存已签署文件的正本(如在文件印本上签署)或所有电子纪录(如以电子方式签署)最少七年。
1. 如欲了解更多有关受规管活动的资料,请浏览积金局网站的其他常见问题。
备注:所列出的常见问题未必涵盖注册中介人可能遇到的所有情况。为协助注册中介人在使用「积金易」平台时遵守法定要求及不时修订的相关指引,积金局保留在有需要时增订、更新或删除常见问题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