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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對「受規管活動」的禁止

免責聲明:下文所載資料反映積金局對詮釋《強積金條例》第34L條及相關條文的意見,當中並無考慮閣下的具體情況,因此該等資料不應取代專業意見。在若干特定情況下,下文並無提述的例外情況或限定條件有可能適用。在採取任何關乎下文所述事項的行動之前,或有任何疑問時,應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或其他專業意見。另請參閱本網站「免責聲明」一節。

 

《強積金條例》第34L條,禁止任何人在其業務或受僱工作的過程中、或為報酬進行(或顯示自己進行)「受規管活動」(第34F條)。

 

除非屬例外情況(第34M條),任何人如就第34F(5)條所指明的事宜作出以下行為,即屬進行「受規管活動」:

a.邀請或誘使,或企圖邀請或誘使另一人作出關鍵決定,或
b.提供受規管意見(以提供意見方式)。

 

積金局在決定某項活動是否屬於禁止範圍時,必須考慮每宗個案的具體情況。以下例子闡釋了該項禁止的適用範圍。

邀請或誘使

任何人如只是發出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簡稱「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105條認可的廣告、邀請或文件,則憑藉《強積金條例》第34F(2)條,該人將不會被視為進行受規管活動。

 

如某人並無提供受規管意見,但提供有關強積金計劃及成分基金的資料,可能被視為邀請或誘使,或企圖邀請或誘使另一人作出關鍵決定(視乎情況而定)。例如,若該人主動地或選擇性地提供上述資料,則可能會被視為邀請或誘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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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銀行職員提供主要計劃資料文件或強積金計劃說明書是否屬於受規管活動?

這視乎情況而定。若銀行職員在分發文件過程中,要求收取文件的人考慮加入該強積金計劃,將會被視為邀請或誘使該人成為該強積金計劃的成員。

 

若該銀行職員在分發文件的過程中運用了若干字眼,旨在表明「這強積金計劃為市面上最好的計劃」,他便可能被視為邀請或誘使,或企圖邀請或誘使領取該文件的人士成為該強積金計劃的成員。

2. 銀行職員透過講述某強積金計劃的特點,向某僱員介紹該強積金計劃,並採用了「你可能想參加這計劃」等字眼,而他沒有向該僱員提供任何意見。他是否進行受規管活動呢?
是,因為該銀行職員邀請該僱員就是否成為該強積金計劃的成員作出決定,而該決定是關鍵決定。
3. 保險代理聯絡某現有客戶,問他:「想不想向這強積金計劃作出自願性供款?」該保險代理沒有向客戶提供任何意見,他是否進行受規管活動呢?
是,因為該保險代理邀請該客戶就是否向該強積金計劃作出自願性供款作出決定,而該決定是關鍵決定。
4. 電話查詢中心職員通知某計劃成員,表示該成員所選擇的強積金計劃現時提供更多成分基金,並向該成員提供有關該等新基金的事實性資料。職員沒有就該成員應否向該等基金供款提供任何意見,他是否進行受規管活動呢?
該電話查詢中心職員沒有提供受規管意見,因為他沒有表達任何意見。但在某些情況下,他可能會被視為邀請或誘使該成員就是否投資該等成分基金作出決定,而該決定是關鍵決定。例如,若該職員是主動地或選擇性地提供上述資料,則可能會被視為邀請或誘使該成員投資於該等成分基金。

受規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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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獨立理財顧問向其客戶表示自己並無銷售任何強積金計劃,因此無法協助他參加任何強積金計劃或投資任何成分基金。他只是建議其客戶投資於「甲強積金計劃」的「甲成分基金」。他是否提供受規管意見呢?如分期提取的累算權益涉及保證基金,註冊中介人應怎樣做?
是,因為他就其客戶應否投資於某成分基金提供意見。
2. 保險代理與客戶交談時,就如何在強積金計劃中不同的成分基金之間分配供款提供意見,他是否進行受規管活動?若相關意見僅限於強積金計劃及其成分基金,他是否需要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領取牌照?

若他就投資於每個成分基金的供款款額向客戶提供意見,即屬於提供受規管意見。若相關意見僅限於強積金計劃及其成分基金,則保險代理一般無需就提供該類意見而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領取牌照。

3. 獨立理財顧問在介紹某強積金計劃的不同成分基金時,向其客戶解釋其中一項成分基金是投資於某基礎核准匯集投資基金的聯接基金,並提出該基礎核准匯集投資基金是市場上表現最佳的基金之一的意見。他是否提供受規管意見呢?
是,儘管「受規管活動」僅限於與強積金計劃及成分基金相關的事宜,但若該理財顧問透過發表有關基礎核准匯集投資基金的意見而邀請或誘使、或企圖邀請或誘使某人投資於相關的成分基金,便是進行「受規管活動」。

計劃管理

許多與管理強積金帳戶有關的工作在一般情況下不會構成受規管活動。這些工作包括應計劃成員要求提供指定表格、收取或向另一服務供應商轉交填妥的表格,或備悉或處理計劃成員的個人資料變更。

 

儘管解釋某項法律或程序規定、為執行客戶的指令而向客戶跟進欠缺的資料或陳述客觀事實一般不屬於第34L條的禁止範圍,但視乎個案的情況而定,這些行動或會構成受規管活動。因此,涉及計劃管理工作的非註冊員工在回應僱主及計劃成員的查詢或與他們溝通時,務應審慎行事。如有疑問,應將有關事宜交由註冊中介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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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僱主致電其強積金受託人的電話查詢中心,詢問何時須安排其新僱員參加其強積金計劃。電話查詢中心職員並非註冊強積金中介人,他可否告知僱主須於何日安排其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
可以,因為此舉純粹是為了符合《強積金條例》有關參加計劃的規定。
2. 成員致電其計劃管理人的電話查詢中心,詢問轉換其強積金計劃內的成分基金需要填寫哪份表格,並要求協助他填寫有關表格。電話查詢中心代表並非註冊強積金中介人,他可否作出回應呢?

電話查詢中心代表雖然並非註冊強積金中介人,仍可告知成員應使用哪份表格,並可遵照該成員的指示協助他填寫有關表格。

 

但若該代表向成員建議另一基金選擇,例如表示:「根據你的情況,你可以考慮投資甲基金而非乙基金」,或邀請成員向計劃作出額外的自願性供款,即屬進行受規管活動。如有疑問,電話查詢中心代表應將該查詢轉介註冊中介人處理。

3. 成員致電其計劃管理人的電話查詢中心,查詢某強積金計劃內甲基金與乙基金之間的差別。電話查詢中心代表並非註冊強積金中介人,他可否作出回應呢?

強積金受託人的電話查詢中心職員如並非註冊強積金中介人,應避免回答任何可能涉及強積金計劃基金選擇的問題。

 

若該代表在回答問題時,請成員參閱載有兩項基金的差別的強積金計劃說明書,或以客觀及非選擇性的方式﹙及沒有作出任何意見﹚讀出強積金計劃說明書或基金便覽所提供的資料以回應有關查詢,則不大可能構成受規管活動。

 

不過,若該代表向成員表示乙基金為較佳選擇,則可能被視為邀請或誘使,或企圖邀請或誘使該成員投資乙基金。

講座

強積金講座的講者是否進行受規管活動,須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而定。在市場推廣活動中提供強積金計劃及成分基金資料,較純粹就市場或經濟情況提供一般資料,更有可能會被視為邀請或誘使,或企圖邀請或誘使另一人作出關鍵決定,或向另一人提供受規管意見(如有發表意見)以作出關鍵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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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某強積金計劃的投資經理的代表邀請現有的計劃成員參加簡介會,以向他們報道最新的經濟環境及對不同資產類別(如股票及債券)的影響。該代表是否進行受規管活動呢?
若該代表向現有客戶提供一般性質的市場資料,不大可能被視為進行受規管活動。但若他建議現有計劃成員因某成分基金投資於特定的資產類別而投資該基金,例如指出:「這成分基金投資於環球股票,因此你應考慮投資於這基金」,即屬提供受規管意見,以及邀請或誘使或企圖邀請或誘使計劃成員作出關鍵決定。此外,若他趁機向現有計劃成員介紹該強積金計劃的新成分基金,他亦可能會被視為邀請或誘使,或企圖邀請或誘使該等計劃成員投資於該等成分基金。
2. 保險代理為某強積金計劃的成員舉行簡介會,這些成員的僱主已參加該計劃。簡介會上,保險代理講解該計劃的特點,包括其成分基金、費用及收費,以及為計劃成員提供的服務。該保險代理是否進行受規管活動呢?
提供有關強積金計劃及成分基金的資料,有可能會被視為邀請或誘使另一人作出關鍵決定(視乎情況而定)。例如,若該保險代理在簡介會上鼓勵成員向計劃作出額外供款、投資於該計劃下某個成分基金,或把另一個計劃的權益轉移至該計劃,便會被視為進行受規管活動。
3. 某強積金計劃的投資經理的代表邀請未曾參加任何強積金計劃的自僱人士參加簡介會,以向他們介紹該強積金計劃及其成分基金。該代表是否進行受規管活動呢?
該代表將被視為進行受規管活動,因為簡介會的目的是邀請或誘使或企圖邀請或誘使該等自僱人士參加該強積金計劃,並投資於該計劃的成分基金。

禁止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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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某金融機構向強積金計劃的強積金受託人推廣核准匯集投資基金,藉以吸引該等強積金計劃的成分基金投資於該等核准匯集投資基金。該金融機構是否進行受規管活動呢?
不是,由於核准匯集投資基金既非強積金計劃,亦非成分基金,因此不屬於禁止範圍。
2. 用餐時與親友討論某些強積金基金的相對利弊是否屬於受禁止的活動?
若有關討論既非為報酬而進行,亦非在業務過程中或受僱工作期間進行,則不在禁止範圍內。
3. 數據供應商提供有關強積金基金表現的資料,是否屬於提供受規管意見?
視乎所提供的資料的性質及表達方式而定。一般而言,純粹提供事實及客觀資料並不構成提供受規管意見,因為當中並無包含任何意見。但若提供有關資料是邀請或誘使或企圖邀請或誘使另一人投資於某成分基金或參加某強積金計劃,則可能等同進行受規管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