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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对「受规管活动」的禁止

免责声明:下文所载资料反映积金局对诠释《强积金条例》第34L条及相关条文的意见,当中并无考虑阁下的具体情况,因此该等资料不应取代专业意见。在若干特定情况下,下文并无提述的例外情况或限定条件有可能适用。在采取任何关乎下文所述事项的行动之前,或有任何疑问时,应寻求独立的法律意见或其他专业意见。另请参阅本网站「免责声明」一节。

 

《强积金条例》第34L条,禁止任何人在其业务或受雇工作的过程中、或为报酬进行(或显示自己进行)「受规管活动」(第34F条)。

 

除非属例外情况(第34M条),任何人如就第34F(5)条所指明的事宜作出以下行为,即属进行「受规管活动」:

a.邀请或诱使,或企图邀请或诱使另一人作出关键决定,或
b.提供受规管意见(以提供意见方式)。

 

积金局在决定某项活动是否属於禁止范围时,必须考虑每宗个案的具体情况。以下例子阐释了该项禁止的适用范围。

邀请或诱使

任何人如只是发出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105条认可的广告、邀请或文件,则凭藉《强积金条例》第34F(2)条,该人将不会被视为进行受规管活动。

 

如某人并无提供受规管意见,但提供有关强积金计划及成分基金的资料,可能被视为邀请或诱使,或企图邀请或诱使另一人作出关键决定(视乎情况而定)。例如,若该人主动地或选择性地提供上述资料,则可能会被视为邀请或诱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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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银行职员提供主要计划资料文件或强积金计划说明书是否属於受规管活动?

这视乎情况而定。若银行职员在分发文件过程中,要求收取文件的人考虑加入该强积金计划,将会被视为邀请或诱使该人成为该强积金计划的成员。

 

若该银行职员在分发文件的过程中运用了若干字眼,旨在表明「这强积金计划为市面上最好的计划」,他便可能被视为邀请或诱使,或企图邀请或诱使领取该文件的人士成为该强积金计划的成员。

2. 银行职员透过讲述某强积金计划的特点,向某雇员介绍该强积金计划,并采用了「你可能想参加这计划」等字眼,而他没有向该雇员提供任何意见。他是否进行受规管活动呢?
是,因为该银行职员邀请该雇员就是否成为该强积金计划的成员作出决定,而该决定是关键决定。
3. 保险代理联络某现有客户,问他:「想不想向这强积金计划作出自愿性供款?」该保险代理没有向客户提供任何意见,他是否进行受规管活动呢?
是,因为该保险代理邀请该客户就是否向该强积金计划作出自愿性供款作出决定,而该决定是关键决定。
4. 电话查询中心职员通知某计划成员,表示该成员所选择的强积金计划现时提供更多成分基金,并向该成员提供有关该等新基金的事实性资料。职员没有就该成员应否向该等基金供款提供任何意见,他是否进行受规管活动呢?
该电话查询中心职员没有提供受规管意见,因为他没有表达任何意见。但在某些情况下,他可能会被视为邀请或诱使该成员就是否投资该等成分基金作出决定,而该决定是关键决定。例如,若该职员是主动地或选择性地提供上述资料,则可能会被视为邀请或诱使该成员投资於该等成分基金。

受规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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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独立理财顾问向其客户表示自己并无销售任何强积金计划,因此无法协助他参加任何强积金计划或投资任何成分基金。他只是建议其客户投资於「甲强积金计划」的「甲成分基金」。他是否提供受规管意见呢?如分期提取的累算权益涉及保证基金,注册中介人应怎样做?
是,因为他就其客户应否投资於某成分基金提供意见。
2. 保险代理与客户交谈时,就如何在强积金计划中不同的成分基金之间分配供款提供意见,他是否进行受规管活动?若相关意见仅限於强积金计划及其成分基金,他是否需要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领取牌照?

若他就投资於每个成分基金的供款款额向客户提供意见,即属於提供受规管意见。若相关意见仅限於强积金计划及其成分基金,则保险代理一般无需就提供该类意见而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领取牌照。

3. 独立理财顾问在介绍某强积金计划的不同成分基金时,向其客户解释其中一项成分基金是投资於某基础核准汇集投资基金的联接基金,并提出该基础核准汇集投资基金是市场上表现最佳的基金之一的意见。他是否提供受规管意见呢?
是,尽管「受规管活动」仅限於与强积金计划及成分基金相关的事宜,但若该理财顾问透过发表有关基础核准汇集投资基金的意见而邀请或诱使、或企图邀请或诱使某人投资於相关的成分基金,便是进行「受规管活动」。

计划管理

许多与管理强积金帐户有关的工作在一般情况下不会构成受规管活动。这些工作包括应计划成员要求提供指定表格、收取或向另一服务供应商转交填妥的表格,或备悉或处理计划成员的个人资料变更。

 

尽管解释某项法律或程序规定、为执行客户的指令而向客户跟进欠缺的资料或陈述客观事实一般不属於第34L条的禁止范围,但视乎个案的情况而定,这些行动或会构成受规管活动。因此,涉及计划管理工作的非注册员工在回应雇主及计划成员的查询或与他们沟通时,务应审慎行事。如有疑问,应将有关事宜交由注册中介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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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雇主致电其强积金受托人的电话查询中心,询问何时须安排其新雇员参加其强积金计划。电话查询中心职员并非注册强积金中介人,他可否告知雇主须於何日安排其雇员参加强积金计划?
可以,因为此举纯粹是为了符合《强积金条例》有关参加计划的规定。
2. 成员致电其计划管理人的电话查询中心,询问转换其强积金计划内的成分基金需要填写哪份表格,并要求协助他填写有关表格。电话查询中心代表并非注册强积金中介人,他可否作出回应呢?

电话查询中心代表虽然并非注册强积金中介人,仍可告知成员应使用哪份表格,并可遵照该成员的指示协助他填写有关表格。

 

但若该代表向成员建议另一基金选择,例如表示:「根据你的情况,你可以考虑投资甲基金而非乙基金」,或邀请成员向计划作出额外的自愿性供款,即属进行受规管活动。如有疑问,电话查询中心代表应将该查询转介注册中介人处理。

3. 成员致电其计划管理人的电话查询中心,查询某强积金计划内甲基金与乙基金之间的差别。电话查询中心代表并非注册强积金中介人,他可否作出回应呢?

强积金受托人的电话查询中心职员如并非注册强积金中介人,应避免回答任何可能涉及强积金计划基金选择的问题。

 

若该代表在回答问题时,请成员参阅载有两项基金的差别的强积金计划说明书,或以客观及非选择性的方式﹙及没有作出任何意见﹚读出强积金计划说明书或基金便览所提供的资料以回应有关查询,则不大可能构成受规管活动。

 

不过,若该代表向成员表示乙基金为较佳选择,则可能被视为邀请或诱使,或企图邀请或诱使该成员投资乙基金。

讲座

强积金讲座的讲者是否进行受规管活动,须视乎每宗个案的情况而定。在市场推广活动中提供强积金计划及成分基金资料,较纯粹就市场或经济情况提供一般资料,更有可能会被视为邀请或诱使,或企图邀请或诱使另一人作出关键决定,或向另一人提供受规管意见(如有发表意见)以作出关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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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某强积金计划的投资经理的代表邀请现有的计划成员参加简介会,以向他们报道最新的经济环境及对不同资产类别(如股票及债券)的影响。该代表是否进行受规管活动呢?
若该代表向现有客户提供一般性质的市场资料,不大可能被视为进行受规管活动。但若他建议现有计划成员因某成分基金投资於特定的资产类别而投资该基金,例如指出:「这成分基金投资於环球股票,因此你应考虑投资於这基金」,即属提供受规管意见,以及邀请或诱使或企图邀请或诱使计划成员作出关键决定。此外,若他趁机向现有计划成员介绍该强积金计划的新成分基金,他亦可能会被视为邀请或诱使,或企图邀请或诱使该等计划成员投资於该等成分基金。
2. 保险代理为某强积金计划的成员举行简介会,这些成员的雇主已参加该计划。简介会上,保险代理讲解该计划的特点,包括其成分基金、费用及收费,以及为计划成员提供的服务。该保险代理是否进行受规管活动呢?
提供有关强积金计划及成分基金的资料,有可能会被视为邀请或诱使另一人作出关键决定(视乎情况而定)。例如,若该保险代理在简介会上鼓励成员向计划作出额外供款、投资於该计划下某个成分基金,或把另一个计划的权益转移至该计划,便会被视为进行受规管活动。
3. 某强积金计划的投资经理的代表邀请未曾参加任何强积金计划的自雇人士参加简介会,以向他们介绍该强积金计划及其成分基金。该代表是否进行受规管活动呢?
该代表将被视为进行受规管活动,因为简介会的目的是邀请或诱使或企图邀请或诱使该等自雇人士参加该强积金计划,并投资於该计划的成分基金。

禁止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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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某金融机构向强积金计划的强积金受托人推广核准汇集投资基金,藉以吸引该等强积金计划的成分基金投资於该等核准汇集投资基金。该金融机构是否进行受规管活动呢?
不是,由於核准汇集投资基金既非强积金计划,亦非成分基金,因此不属於禁止范围。
2. 用餐时与亲友讨论某些强积金基金的相对利弊是否属於受禁止的活动?
若有关讨论既非为报酬而进行,亦非在业务过程中或受雇工作期间进行,则不在禁止范围内。
3. 数据供应商提供有关强积金基金表现的资料,是否属於提供受规管意见?
视乎所提供的资料的性质及表达方式而定。一般而言,纯粹提供事实及客观资料并不构成提供受规管意见,因为当中并无包含任何意见。但若提供有关资料是邀请或诱使或企图邀请或诱使另一人投资於某成分基金或参加某强积金计划,则可能等同进行受规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