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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可轉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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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僱員是否可以轉移所有強制性供款(包括僱員及僱主的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
不可以。僱員只可轉移
  • 在現職的供款帳戶内,由僱員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以及
  • 在現職的供款帳戶内,屬於以往受僱或自僱期間的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


僱員不可轉移現職由僱主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該等強積金須保留於僱主沿用的計劃(原計劃)內,待僱員離職後才可轉移。

2. 僱員是否可以分批轉移其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
不可以。僱員在供款帳戶内的強積金,不論是其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或由以往受僱或自僱期間的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若需轉移,都必須全數一筆過進行。
3. 僱員可否只轉移供款帳戶內,由以往受僱或自僱時的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而不轉移現職僱員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
可以。僱員可選擇只轉移個別部分的強積金。例如,僱員可選擇只轉移供款帳戶内以往工作的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而保留僱員現職的強制性供款部分在供款帳戶内繼續滾存。僱員每次行使轉移權時,必須把所選部分的強積金全數一筆過轉移。假設供款帳戶內僱員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共有40,000元,僱員如欲轉移該部分,就必須一筆過轉移40,000元。

請留意,僱員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只限轉移至個人帳戶,而以往受僱或自僱時的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則可轉移至個人帳戶或其他供款帳戶。
4. 僱員自選安排下,僱員可否轉移供款帳戶內由自願性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
自願性供款的強積金轉移安排,須視乎僱主沿用的計劃(原計劃)的管限規則而定。有關個別計劃的自願性供款之管限規則,請向僱主及原計劃的受託人查詢。
5. 在僱員自選安排下,參加職業退休計劃(俗稱「公積金」)的僱員是否可以轉移其資產?
僱員自選安排不適用於職業退休計劃。職業退休計劃的轉移規限須按照計劃的管限規則而定。

轉移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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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僱員是否必須行使僱員自選安排的轉移權轉移其強積金?
不是。如僱員對僱主沿用的計劃(原計劃)感到滿意,便無需轉移,可把強積金保留在原計劃內。再者,轉移強積金未必會帶來更佳的投資回報。

僱員應留意,在轉移過程中,由原計劃的受託人沽出基金至自選計劃(新計劃)的受託人買入基金期間,一般會出現一段一至兩個星期的投資空檔,強積金不會投資於任何基金。在此期間,基金價格可能因市場波動而出現變化,因而令你有機會「低賣高買」。舉例,如果基金價格持續上升,便有機會令你低價賣出原計劃的基金單位,並以較高價買入新計劃的基金單位。
2. 僱員每年可否進行多於一次的強積金轉移?

在供款帳戶内,由僱員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於每年(每年的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只可轉移一次。 

 

但在供款帳戶内,屬於過往受僱或自僱期間的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則可隨時全數一筆過轉移。

3. 如果僱員在今年沒有行使僱員自選安排的轉移權,轉移權是否可以累積至下一年,即翌年共有兩次轉移權?
不可以。僱員每年只可以行使僱員自選安排的轉移權一次,此轉移權不可以累積使用。
4. 僱員可否向自選計劃(新計劃)的受託人作出一次性指示,要求將其僱員部分的強積金定期(如每年一次)自動轉移至新計劃的受託人的計劃內?
不可以。僱員每次行使僱員自選安排的轉移權,都必須向新計劃的受託人遞交僱員自選安排— 轉移選擇表格(第MPF(S)–P(P)號表格)
5. 如果僱員在某年1月行使過一次僱員自選安排的轉移權,但在同一年內轉工,他/她是否可以在同年再次行使轉移權,將新工作的供款帳戶內的僱員供款部分及投資回報轉移?
可以。僱員可每年一次,全數一筆過轉移現職供款帳戶内的僱員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此權利是每個供款帳戶計算。換言之,僱員轉工後,可以在同一年內轉移新供款帳戶內的強積金。
6. 若僱員身兼多職,因而持有多個供款帳戶,是否只可每年轉移強積金一次?
如僱員同時受僱於多名僱主,因而持有兩個或以上的供款帳戶,每個供款帳戶於同一年內,各自可進行一次轉移,無須同時進行。
7. 僱員作出轉移後,是否需要等待12個月後才可以再次轉移?
不是。僱員有權選擇在每年(即每年的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的任何日子,轉移僱員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一次。換句話說,僱員進行了一次轉移後,他可以在下一年1月1日或以後,隨時再提出轉移申請。
8. 若僱員曾經將供款帳戶內的強積金轉移至自選的計劃下的個人帳戶,可否把該個人帳戶內的強積金再次轉移至其他計劃?
個人帳戶內的強積金可隨時轉移至任何強積金計劃。換言之,從供款帳戶轉移至個人帳戶的強積金,可隨時再次轉移至任何強積金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