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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可转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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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雇员是否可以转移所有强制性供款(包括雇员及雇主的供款)所产生的强积金?
不可以。雇员只可转移
  • 在现职的供款帐户内,由雇员强制性供款所产生的强积金;以及
  • 在现职的供款帐户内,属於以往受雇或自雇期间的强制性供款所产生的强积金。


雇员不可转移现职由雇主强制性供款所产生的强积金,该等强积金须保留於雇主沿用的计划(原计划)内,待雇员离职後才可转移。

2. 雇员是否可以分批转移其强制性供款所产生的强积金?
不可以。雇员在供款帐户内的强积金,不论是其强制性供款所产生的强积金,或由以往受雇或自雇期间的强制性供款所产生的强积金,若需转移,都必须全数一笔过进行。
3. 雇员可否只转移供款帐户内,由以往受雇或自雇时的强制性供款所产生的强积金,而不转移现职雇员强制性供款所产生的强积金?
可以。雇员可选择只转移个别部分的强积金。例如,雇员可选择只转移供款帐户内以往工作的强制性供款所产生的强积金,而保留雇员现职的强制性供款部分在供款帐户内继续滚存。雇员每次行使转移权时,必须把所选部分的强积金全数一笔过转移。假设供款帐户内雇员强制性供款所产生的强积金共有40,000元,雇员如欲转移该部分,就必须一笔过转移40,000元。

请留意,雇员强制性供款所产生的强积金只限转移至个人帐户,而以往受雇或自雇时的强制性供款所产生的强积金,则可转移至个人帐户或其他供款帐户。
4. 雇员自选安排下,雇员可否转移供款帐户内由自愿性供款所产生的强积金?
自愿性供款的强积金转移安排,须视乎雇主沿用的计划(原计划)的管限规则而定。有关个别计划的自愿性供款之管限规则,请向雇主及原计划的受托人查询。
5. 在雇员自选安排下,参加职业退休计划(俗称「公积金」)的雇员是否可以转移其资产?
雇员自选安排不适用於职业退休计划。职业退休计划的转移规限须按照计划的管限规则而定。

转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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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雇员是否必须行使雇员自选安排的转移权转移其强积金?
不是。如雇员对雇主沿用的计划(原计划)感到满意,便无需转移,可把强积金保留在原计划内。再者,转移强积金未必会带来更佳的投资回报。

雇员应留意,在转移过程中,由原计划的受托人沽出基金至自选计划(新计划)的受托人买入基金期间,一般会出现一段一至两个星期的投资空档,强积金不会投资於任何基金。在此期间,基金价格可能因市场波动而出现变化,因而令你有机会「低卖高买」。举例,如果基金价格持续上升,便有机会令你低价卖出原计划的基金单位,并以较高价买入新计划的基金单位。
2. 雇员每年可否进行多於一次的强积金转移?

在供款帐户内,由雇员强制性供款所产生的强积金,於每年(每年的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只可转移一次。 

 

但在供款帐户内,属於过往受雇或自雇期间的强制性供款所产生的强积金,则可随时全数一笔过转移。

3. 如果雇员在今年没有行使雇员自选安排的转移权,转移权是否可以累积至下一年,即翌年共有两次转移权?
不可以。雇员每年只可以行使雇员自选安排的转移权一次,此转移权不可以累积使用。
4. 雇员可否向自选计划(新计划)的受托人作出一次性指示,要求将其雇员部分的强积金定期(如每年一次)自动转移至新计划的受托人的计划内?
不可以。雇员每次行使雇员自选安排的转移权,都必须向新计划的受托人递交雇员自选安排— 转移选择表格(第MPF(S)–P(P)号表格)
5. 如果雇员在某年1月行使过一次雇员自选安排的转移权,但在同一年内转工,他/她是否可以在同年再次行使转移权,将新工作的供款帐户内的雇员供款部分及投资回报转移?
可以。雇员可每年一次,全数一笔过转移现职供款帐户内的雇员强制性供款所产生的强积金,此权利是每个供款帐户计算。换言之,雇员转工後,可以在同一年内转移新供款帐户内的强积金。
6. 若雇员身兼多职,因而持有多个供款帐户,是否只可每年转移强积金一次?
如雇员同时受雇於多名雇主,因而持有两个或以上的供款帐户,每个供款帐户於同一年内,各自可进行一次转移,无须同时进行。
7. 雇员作出转移後,是否需要等待12个月後才可以再次转移?
不是。雇员有权选择在每年(即每年的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的任何日子,转移雇员强制性供款所产生的强积金一次。换句话说,雇员进行了一次转移後,他可以在下一年1月1日或以後,随时再提出转移申请。
8. 若雇员曾经将供款帐户内的强积金转移至自选的计划下的个人帐户,可否把该个人帐户内的强积金再次转移至其他计划?
个人帐户内的强积金可随时转移至任何强积金计划。换言之,从供款帐户转移至个人帐户的强积金,可随时再次转移至任何强积金计划。